土地增值税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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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目 录,一、土地增值税要素问题解析二、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解析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实务,一、土地增值税要素问题解析,(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概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条例第二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
2、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3、地上建筑物。细则第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4.其他附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与土地、建筑物不可分离的物;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分离后不经济,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会使土地、建筑物的价值明显受到影响的物。如假山、树木、花草等。,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属于征税范有三个界定标准:(1)是否转让(交易行为);(2)是否
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客体);(3)转让是否有偿(交易结果)。,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相关实例,【实例1】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以下情况:土地使用权划拨就其实质来讲,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一种形式,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划拨土地实际上还没有进入市场,没有流通权。,【实例2】: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虽然发生了增值,但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权
4、属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例3】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抵押期间,房地产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抵押期满后,债务人以房产抵债,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实例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不征土地增值税。【实例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根据现行有效政策
5、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内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取得土地成本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
6、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四)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计算扣除?无利息支出能否计算扣除?,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
7、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国税函2010220号文按照10%以内计算扣除。,(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
8、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所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六)房地产企业“生地”变“熟地”再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案例:A房地产公司2013年1月在市区以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交纳有关税费5万元,对土
9、地进行“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200万元,3月份将该地块转让,取得收入3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1000+5+200(1+20%)+(3000-1000)5%(1+7%+3%+2%),(七)房地产企业受托或开发销售“小产权房”的转让收入,营业税有关规定明确,按照“销售不动产”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小产权房”的收入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增值税仅
10、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八)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确认应税收入;(2)确认扣除项目;(3)确认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确定适用几档税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或采用速算计算办法,二、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解析,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超过,按增值额全额征收。),(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有无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
11、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投资联营什么情形下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12、,(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1)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案例:2006年1月1日,A公司在某市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以1500万元的协议价投资到C房地产公司,C公司开发房地产,取得
13、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没有金融机构的利息证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A投资时,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C转让房地产应缴税款=10000-(1000+4000)(1+20%+10%)+100005%(1+7%+3%+2%)30%=882万元(增值率:41.64%),(2)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案例:2013年3月15日,A公司在某市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以1500万元的协议价投资到C房地产公司,C公司开发
14、房地产,取得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没有金融机构的利息证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A投资时应缴税款=(1500-1000)30%=150万元C转让房地产应缴税款=10000-(1500+4000)(1+20%+10%)+100005%(1+7%+3%+2%)30%=687万元(增值率:29.7%),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实务,(一)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先预征后清算,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财税字200621号)第三条规
15、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查账征收清算方式 核定征收,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5号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二)清算范围,云地税发2007180号文件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
16、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均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1.开发企业出售旧房不属于清算范围。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总局文件时规定:“凡是建成后未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因此,如企业先租或自用2年后再转让的,不属于清算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计征土地增值税。,2.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商品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国税发2006187
1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和清算单位是如何规定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2010年11月29日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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