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7(海洋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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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海洋法,一、概论二、基线三、内水(内海)和群岛水域四、领海和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六、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七、海峡,一、概论,对海洋法中的海洋也应有立体理解:不仅是海洋表面,除表面外还包括海洋的上空、水体、海洋底土。在海洋法中,海洋被分成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是确定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的一切方面,是一部海洋法典。该公约正文条文320条,另包括9个附件。关于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均包含在该公约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现在成员国有17
2、0多个,中国是其中之一。关于公约第11部分的争议及其修改。,中国关于海洋的法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的海洋(链接)内海到专属经济区,二、基线,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即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出现后,领海基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潮水退得最低、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海岸上和沿海岛屿上(一般是向外突出的地方)选定一系列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的折线。,采用正常基线一般是海岸比较平直的国家
3、,如果海岸曲折异常,小岛很多,则常采用直线基线,如挪威、冰岛、印尼和中国等。一国可以混合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例如荷兰、瑞典等。,以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的基线,在1951年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挪渔业案”中最早得到肯定,之后被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英挪渔业案中,1951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肯定挪威采用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法。,采用直线基线,在涉及沿岸的海湾、河口、低潮高地时,应遵循的规则:(1)海湾(2)河口(3)低潮高地,群岛基线:群岛国可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群岛基线,作为领海、毗连区等海域的起算线。群岛和群岛国:有特定的含义。,三、内水(内
4、海)和群岛水域,内水和群岛水域都是基线内的海域。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同,群岛水域具有特殊性。,这里所说的内水,仅指内海,即一国领海基线内的全部海域。广义上的内水,除内海外,还包括领陆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一国的内水,在地理形态上可能表现为海湾、港口等:整个海湾都是内水的,称为内海湾。海湾的一部分是内水的,为非内海湾。历史性海湾:特别规则,港口:海港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沿海国在划定领海基线时,可以此“海岸”最外部分的一条线作为领海基线,基线以内是内水。,内水的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海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的外国船舶非
5、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群岛水域:划定在群岛基线内的水域。群岛国可在河口、海湾、港口等处用封闭线另行划定内水。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但是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使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领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4)外国
6、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四、领海和毗连区,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如果是群岛国,则是群岛水域外的一带海域,即基线到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水域。,领海的宽度:历史上一直有争论,海洋法公约达成协议:不超过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人、物、事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但是,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指外国的非军用
7、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毗连区:领海以外与领海相邻接的海域,其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我国的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五、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二战后海洋法中形成的一种新的概念和制度,是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的结果。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自然资源)拥
8、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和防止海洋污染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权利和自由。,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但从基线起算,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如果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陆架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在领海以外,地理上的陆架开始于基线,法律上的大陆架还包括陆坡和陆基。(链接),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为了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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