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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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特殊规定,
2、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概念,?,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申报,受理,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申,报,?,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年月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号)精神,我市工伤认定下,放各区(园区)。,?,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各区(园区)人社
3、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4、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
5、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6、一)职工所在单位;,(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的范围。,、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周岁),?,()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特殊情况:,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7、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主体问题,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
8、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位,”。,()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要,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主,体的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
9、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只有门诊病历,以诊断证明为准,,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时间为,准,或者相互补充。(需加盖医务处公章)
10、,多份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注意不要漏项。,病历名字出现问题,如果是错别字,看身份证号,如果是,别人,要求医院说明或者更改。,(五)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11、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日内
12、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作为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13、。,?,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
14、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的适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
15、时间;,?,、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不确定工作制。,?,工作场所的适用,?,、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与职工工作职责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区域,(,大楼内公共区域,),;,?,、值班室、代班室,工间休息室等。,“,三工,”,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本职工作,;,?,、领导临时指派性工作,;,?,、和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满足生理需要: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
16、、生活需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个人因为单位或者公共利益从事相关活动,;,?,、被用人单位默许的工作。,、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组织的疗养;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7、苏人社规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一般讲,工作时间前后应掌握在大致的合理,范围,具体的时间界定要与实际的收尾性或预备,性工作联系起来确定。,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
18、后的,洗簌等。,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
19、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打架与履行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暴力伤害事件发生的整个经过和原委;,?,、被伤害者的工作内容与性质,是不是容易引发他人怨恨,的类型;,?,、加害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业务关联性;,?,、引发暴力伤害的工作事件,与加害行为的时间、场所的,关联性是否密切。,?,“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苏人社规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种情形: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21、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第五种
22、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号)规定:,?,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对此类案件的把握:,?,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工伤,其中有两个要,素:一是因工外出;二是工作原因。在适用该条款时,关,键是工作原因的把握。在工作原因的把握上要与正常情形,下工作原因的把握尺度相一致;对此类案件一般不能理解,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到的
23、伤害,应当是因工外出期间正在工作或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时受到的伤害。,?,如果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时间的范围。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掌握;非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掌握如迟到、,早退。,()路线的范围。上下班的路线可,能有多条。一般讲应视交通工具而定。,应人性化,合理化。,()目的地。上班是工作单位,下,班一般讲是
24、回家(居住地),每个案例,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只能要求合理的来,定性。合理的规律性往返经常性居住地,的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指道理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几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分析,?,、职工迟到或早退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判断上下班途中的标准是看员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的时间不是固定的,是弹性的,?,(),提前离岗只要有合理的成分,就可以认定上下班,?,视同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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