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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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2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3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
2、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第四条(房源范围)(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第五条(基本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第六条(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
3、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第七条(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
4、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管
5、理第八条(入库条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取得项目认定书;2 .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3 .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4 .己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己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 .已取得权属证书;2 .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3 .具备基本入住条件;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第九条(入库
6、程序)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第十条(房源发布)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一条(租赁对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第十二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第十三条(配租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一)定向配租1
8、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2 .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二)非定向配租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第十四条(配租流程)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
9、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第十五条(合同期限)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第四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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