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专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12.28(6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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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参考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 .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3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4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5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6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和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6-240皖卫科教(2017)28号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
2、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777号1.安徽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2,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3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定4 .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细则5 .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6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7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皖医专(2016)149号)8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医专(2016)187号)9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皖医专(2017)18号)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第5稿)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
4、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总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第七条科技成
5、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成果完成人及所在的部门、科研管理办公室与需求单位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八条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即可实施;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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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专科 成果 转化 管理办法 试行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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