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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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是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管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第四条城
2、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人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3、但是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第八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第九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受移送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
4、移送。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第三章回避第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决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市人民政府决
5、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十七条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城管执法部门决定。第十八条在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第十九条被决定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鉴定意见、监测报告、评估结论;(A)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九)其他。笫二十一条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依
7、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一)收集、制作证明资料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二)证明资料不符合法定种类及结构形式;(三)证明资料的收集、制作的程序和来源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具备关联性,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三条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想象、虚构、捏造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四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
8、待证事实。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第二十六条知晓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二节证据的收集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当首先收集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人、出具人应当在原件上
9、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集日期和来源。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等复制件。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日期和来源,并经原件提供人核实无误后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经鉴定证明真实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第二十九条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第三十条单位提供书证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十一条收集物证时,应优先收集原物。收集人、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集日期和来源。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10、。执法人员应将复制件和原物进行认真、仔细的对比,使复制件与原物保持最大程度的同一性。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日期和来源,并经原物提供人和收集人核实无误后标明“经核对与原物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是指原物体积较大、保存条件要求高,因自然属性不易保存等情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物证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第三十三条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优先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所谓确有困难,是指原始载体已被毁坏或灭失,或者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复
11、制件是指通过对原始载体进行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第三十四条收集或制作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收集复制件的,还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收集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由证人核对,由证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在最后一页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一致”意见,并标注出具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证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证人更正或者补充,
12、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执法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应附有经证人确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三十六条证人自书证言,应当在证言上写明证人基本情况,并签名或盖章,标注出具日期,出示身份证明。第三十七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结束,制作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最后一页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一致”意见。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执法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自书陈述,应当
13、在陈述书上签名或盖章,标注出具日期。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载明执法人员出具执法证件及证件信息等内容以及时间、地点,详尽地记载现场所见的与案件有关的主要情况,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不能将主观的判断、推测计入,记录用词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签署“与现场情况一致”意见并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见证人在现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检查(勘查)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勘查)情况。第四十条现场
14、见证人与提供证言的证人,不得为同一人,但是证人证言与现场笔录分别证明不同事实的除外。第三节证据的审查第四十一条对书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制作人有无制作的资格;(二)所记载的内容表述的含义;(S)是否是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四)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系以及关系程度;(五)有无伪造、编造的痕迹;(六)是原件或复制件;(七)获得途径;(A)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二条对物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真实;(三)是原物或复制件;(四)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影响了其证明力;(五)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及联系程度;(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三条对视听资
15、料、电子数据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制作是否科学;(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矛盾之处;(四)来源是否合法;(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证人有无作证能力;(二)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真实;(三)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四)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五)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有无足以影响如实作证的违法因素;(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扰,有无足以影响如实陈述的违法因素;(二)是否提供虚假陈述;(三)是否与
16、案情相关,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六条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三)鉴定意见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条件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四)依据是否科学、有效;(五)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制作上是否符合规定;(二)笔录是否客观、完整和准确;(S)现场有否破坏;(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四十八条对于全案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综合审查,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综合审查证据时,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
17、之间有无矛盾,全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全案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得出统一、唯一的结论。对全案证据审查时,要同时对证明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程序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第四十九条仅有一个孤立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事实。特别是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相关事实。虽有数个证据,但是属于相同类别且内容基本一致的,视为一个证据。特别是数个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的,其证明效力与一份证人证言一致。第五十条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18、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经执法人员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一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鉴定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
19、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五十二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其真伪的证据材料;(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20、证言;(七)不具备合法性或者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等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第五章期限和送达第五十四条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21、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笫五十七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2、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法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员拒绝接收的,适用留置送达。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应当出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第五十九条经当事人同意,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决定文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
23、日期。第六十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城管执法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城管执法部门邮寄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委托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签收的,视为送达。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按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单位网站上发布、报纸上刊登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不实施查封、扣押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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