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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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起草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核心概念、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利企惠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第三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各
2、级司法行政、政府新闻、网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协调下,协同推进政策解读有关工作。第四条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机制,明确政策解读机构、流程、责任等,做好解读材料保密审查,推动政策解读工作有序有效实施。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坚持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
3、解读并重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形象化、通俗化的政策解读工作。第七条政策解读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政策性文件起草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做好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统筹考虑政策措施的公开属性、社会关注度、可操作性等问题,避免空话套话,确保政策出台后可公开、易解读、能落地。第二章解读范围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解读:(-)地方政府规章;(二)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以及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
4、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文件(其标题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四)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政策解读的范围。第九条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时发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编制说明等,增进公众对拟出台政策的认同和支持。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政策起草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主要包括文件标题、文件类别、解读形式、文字材料、发布
5、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见附件)。解读材料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可根据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理解难点以及公众关注重点重新归纳组织文字,不能简单地复制摘抄文件内容或者以文件精简版方式呈现。解读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二)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的内容;(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四)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根据政策性文件内容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
6、、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及差异;(七)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第十一条政策解读应当与公文办理环节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报送代拟稿时,应当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的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厅(室)。随同政策性文件代拟稿送审的解读材料一般为文字解读材料。政府办公厅(室)文件承办机构应当对解读材料的内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未报
7、送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收文机构应当予以退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批的政策性文件无需解读的,应当在报送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政府办公厅(室)收文机构收文后进行分办,由文件承办机构与政务公开机构会商并作出研判;若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应当予以退文,由起草部门补充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后重新报送。政府办公厅(室)文件承办机构办件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送政府领导审签。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应当附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地方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组织编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解释的,其政策解读应当结合立
8、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政策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定稿文件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报送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机构。第四章解读发布第十二条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应当设置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本行政机关各种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并与对应的政策性文件相互关联。其他平台需要发布政策解读的,应当与政府网站保持内容一致。政策性文件的文字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若有延后,应当于政策性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性文件的相互关联。第十三条政策解读应当积极运用新闻发布会、网络问政、接受访谈、媒体专访、简明问答、政策宣讲等方式开展,鼓
9、励增加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使政策可视、可读、可感。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应当提高多元化方式解读比例。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文件,应当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提升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特征,制作发布适合新媒体展现的政策解读材料,不断提高传播力和到达率。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后,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同
10、级政府新闻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等;(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等。第十七条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准备新闻通稿,交由同级政府新闻部门协调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第十八条新闻媒体自主编发的政策解读类新闻稿件,应当避免断章取义、误解误读。政策起草部门发现新闻媒体自主编发的政策解读类新闻稿件存在误解误读的,应当及时协调新闻媒体予以纠正。第十九条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开展政策解读的,应当按照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91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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