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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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细化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监管。民办高校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确保学校办学稳定和教育
2、秩序正常。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配办学结余。本市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职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市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第二章分配条件第五条(费用提取)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权益,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民办高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
3、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赛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第六条(办学条件)民办高校应当落实法人财产权,办学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办学条件的相关情况以年度检查数据为准。民办高校应当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学校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0%或者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同类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学校利润分配后流动资金可覆盖下一年年度债务及利息。民办高校名下占地面积和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基本达标,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第七条(财务预
4、决算)民办高校制定的年度预算中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内容和金额。民办高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依法缴纳相关税款,有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举办者或者实控人没有拖欠学校债务,财政性经费不得参与分配。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八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应当制定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在章程中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相关内容。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应当符合章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规定。第九条(法人治理)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或者实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备案。第十条(年检情况)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前,应当确保上年度检查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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