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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消防局 马恩强,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消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30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防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在诸多问
2、题,现行规定已不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
3、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
4、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完善。,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二)职责分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
5、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三)监督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
6、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五)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 原则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基本原则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
7、、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既要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受理规定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
8、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9、(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 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
10、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 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
11、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2、;,(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
13、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七)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基本方法:一是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和有关从业人员;二是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 文件、资料;三是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四是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 效情况,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占用情况,建筑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五是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的检查方法:(一)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制
14、定情况,主要是检查单位是否建立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还应当检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协议。,(二)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主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是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方法:(一)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有组织机构、火情
15、报告和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查看单位组织消防演练记录;(二)随机设定火情,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预案组织实施情况,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熟悉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的方法:(一)检查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和维修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记录。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记录,核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二)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测试消防电
16、话通话情况,在消防水泵房测试消防水泵的起、停。(三)现场抽查核实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根据被检查单位建筑的层数和面积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项目及数量:,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三个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试验,至少抽查一处手动报警器进行动作试验,核查控制设备对报警、故障信号的反馈情况,联动控制设施动作显示情况;至少抽查一处消防电话插孔测试通话情况。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每个湿式报警阀,查看报警阀主件是否完整,前后阀门的开启状态;在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范围的最不利点进行末端试水,检查水压和
17、流量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和消防水泵的联动启动情况。,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显示以及开关装置开启情况。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动水泵;检查泡沫液种类、数量及有效期;检查泡沫产生设施工作运行状态。5、防排烟系统:用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风机,抽查送风口、排烟口开启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情况。6、防火卷帘:至少抽查一个楼层或者一个防火分区的卷帘门用自动和手动方式进行启动、停止测试,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情况。,7、室内消火栓:在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每个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一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检查水压和流量情况,按启泵按钮,核查消防控制室启泵信号显示情
18、况。8、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一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检查水压和水量情况。9、水泵接合器:查看标识的供水系统类型及供水范围等情况。,10、疏散设施:抽查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常闭状态及自闭功能情况;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不用任何工具能否从内部开启,是否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常开防火门的启闭状态在消防控制室的显示情况;在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至少抽查三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11、消防水池: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储水情况,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开启状态。,12、灭火器:至少抽查三个点配备的灭火器,检查灭火器的选型、压力情况。13、其他必要的设施参照上述要点抽查。检查
19、完毕应当将所抽查的设施、器材及数量、项目、地点等情况详细填写在记录表中;如无法依照前款项目进行抽查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进行检查的方法:(一)根据被检查单位建筑层数和面积,现场抽查至少一个楼层或者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检查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以及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可以与第十一条规定的检查内容一并检查。,(八)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原则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
20、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颁发消防安全检查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同意决定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 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检查 程序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
21、理、登记、处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责令改正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充分体现简化
22、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宽严相济的行政执法政策。,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及复查对于依法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正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难易程度和合理确定由各地细化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改正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2、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文书由各地按照公安部印发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印
23、制,统一编号,盖好印章。3、依法予以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临时查封的情形和程序 临时查封的情形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临
24、时查封的程序(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对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25、,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补办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场所或者危险部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解除临时查封的程序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26、。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消防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的情形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决定和实施程序(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
27、录。(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解除强制执行的程序对被
28、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考虑到派出所工作实际情况,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规定都有别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单列一章。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
29、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在检查频次上,规定派出所对其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问题,由于上位法没有规定,规章中没有规定。由各地委托。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的消防
30、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单位进行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
31、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
3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
33、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十)执法监督,监督制度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纪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纪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 处分:(一)
34、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 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经指出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 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 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禁止消防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消防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
35、 其配偶严禁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 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三、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填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适用)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6、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9、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36、、经营决定书 10、临时查封决定书 11、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1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3、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7号令要求尽快会同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工作制度,制定或修改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信息化系统保障,密切协作配合,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7、,(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尽快研究确定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告。,(三)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细化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基础资料、法律文书内部审批等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107号令规定的检查形式、内容、程序和频次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适用要求。在5月1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经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尚未完结、已经受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尚未办结的,仍适用原73号令。(五)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适用要求。5月1日前已经受案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原消防法进行处罚;5月1日起受案的,按照新消防法和三部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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