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课件.ppt
《股份有限公司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份有限公司课件.ppt(10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1何謂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重整 3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色?4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 5發起人應有幾人?誰可當發起人?6何謂員工認股選擇權?7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8發起人如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9發起人或股東如何出資?10認購股份後拒繳股款有何責任?,何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此項規定除表示股東僅負擔有限責任外,必須政府或法人始能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則須二人以上股東,才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公司重整係公開發行股
2、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瀕臨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由債權人、股東或公司聲請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在公司破產法制中,清算制度乃爲清理公司權義、結束公司,而重整制度為使公司更生,比較言之,重整制度較具建設性。一直以來,由於我國公司重整制度規範不完備,完成重整之公司少之又少,且往往淪為公司在濱臨破產之際,以聲請重整並同時聲請對公司債權人行使債權之限制,除得以拖延時間之外,並得以脫產,使債權人求償喪失先機。為革除前述弊病,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之公司重整章節重要的修正略為:一、公司需有重
3、建更生之可能(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二、董事會不再具重整聲請人之適格(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三、法院應徵詢有關機關之具體意見(第二百八十四條)。四、限制法院准駁期間及保全處分期間(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五、放寬重整人資格(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色?,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除了股東人數及股東責任外,最值得囑目的是公司全部之資本區分為股份並以股票來表彰股份,如此資本證券化之設計,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發行股份(票)之方式,吸收各種資金投入公司,所以日常所見之跨國企業、大型公司大抵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同時,各個投資人(股東)也可以經由證券市場之交易,買賣
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不僅投資方便亦極易變現,使股票成為現代人重要之投資理財工具。,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證交所今天下午公佈衛道科技宣布重整,但是衛道澄清表示,只是向法院申請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並非重整,因為有債權銀行凍結衛道帳上現金,影響衛道可轉換公司債償債能力,為了避免情況惡化,衛道決定採取善意緊急處分,阻止債權銀行繼續凍結帳上的現金。債權銀行凍結衛道帳上現金的動作,使得衛道面臨現金流量不足風險,也會造成衛道無法正常支付各項應付款及債務清償計劃的執行。衛道為使公司債可以持續清償,避免少數債權人任意查封公司資產,所以不得不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以維持正常的營運及償債計劃,也唯有如此,才
5、能保障全體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衛道強調,這次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主要是因應債權銀行查封公司資產,所採取的緊急行為,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讓衛道的股票及債券可以正常交易,並主動履行清償債務。衛道發言人強調,這次向法院提出的緊急處分,主要是援引公司法第二八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對公司行使債權限制,以及第四款: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停止,申請緊急保全處分,並非全部申請保全處分,同時也沒有申請停止償還債務,用意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合理償債計劃。,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本報導衛道科技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重整之保全處分,據衛道公司表示,主要是因應債
6、權銀行查封公司資產,所採取的緊急行為,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讓衛道的股票及債券可以正常交易,並主動履行清償債務。公司重整的概念,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臨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整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公司重整的目的為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經營,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其要件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聲請重整之程序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重整之
7、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換句話說,重整之聲請,須以書面為之,為要式行為。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若由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又依公司法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重整事件之管轄法院,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重整程序之保全處分,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
8、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重整程序的保全處分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公司財產,避免因為其他債權人行使債權而使公司資產減少,喪失重整的意義,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全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衛道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如報導中指出,為使公司債可以持續清償,避免少數債權人任意查封公司資產,所以不得不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以維持正常的營運及償債計劃,也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全體股東
9、及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如果法院駁回重整之聲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該保全處分也會失去其效力。,發起人應有幾人?誰可當發起人?,所謂發起人係指發起設立公司之人。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即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民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何謂員工認股選擇權?,員工認股選擇權是指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程序與員工締結契約,員工因此取得於一定期間內,得以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公司股
10、份之權利。締結契約後公司應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不得轉讓於他人,員工或其繼承人需依此憑證行使權利。認股權憑證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種,公司依法發行,得以認購股份之權利證書,其持有人得於該約定的條件,於一定的有效期間內,以特定的價格向發行公司請求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員工認股權憑證係將員工與認股權憑證做結合,充作獎勵員工之用。因為實務上公司通常給予員工認股權當日或稍低之價格,若之後公司成長反應於股價上,員工便可大幅獲利,如此一來,股東的利益會跟員工趨於一致,所以員工便會致力於提升公司績效,並可吸引優秀員工長期留任。,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章程之絕對應載事項有,發起
11、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章程若未記載此等事項,將產生章程無效之重大後果。,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章程之相對應載事項有: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
12、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章程若未記載此等事項,僅公司不得為該等行為而已,章程並不因之而無效。此外,章程尚有任意記載事項,此等事項之記載與否,端視發起人或股東之決意,法律並未強制。例如:公司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是否另訂解散公司之事由(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發起人如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然並非所有之股東皆為發起人,依設立方式分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則設立登記時之全體股東皆為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未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
13、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而係將未認足部分向外公開募足,是故,此時向外募集之股東並非發起人。採發起設立之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較為簡便,多數小型之股份有限公司即循此辦理。至於採募集設立之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則較為繁雜,大型之股份有限公司,多採此種方式設立。,發起人或股東如何出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因此,發起人之出資可以為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
14、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之限制。蓋允許公司以債權作股,得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以公司所需之技術作股,可以引進技術提高企業之競爭力;以商譽作股,可以增加公司之無形資產,提高經營效能,快速擴展業務。因此,股東之出資可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技術、商譽而為抵充。惟為免浮濫,其抵充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認購股份後拒繳股款有何責任?,認購股份後拒絕或延遲繳交股款,其法律責任分係發起人或認股人而有所不同:發起人:發起人拒絕或延遲繳交股款,僅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追償,或撤銷發起人之認
15、股,改由其他發起人認足或對外募股。認股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股份有限公司-2.何謂股份,1何謂股份?2何謂普通股、特別股?3如何發行特別股?其發行目的為何?4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5何謂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6無記名股票之發行有何限制?7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能否分次發行?8股份之每股票面金額與發行金額有何差別?9股票能否溢價或折價發行?10何謂股份平等原則?11股份能
16、否限制或禁止轉讓?12股份應如何轉讓?應否過戶?13何謂股票?1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均須印製股票發行?15股票應於何時發行?16股票遺失、被竊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時應如何救濟?17公司能否收回、收買自己公司之股份(股票)?(兼論庫藏股),何謂股份?,股份之意義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構成單位,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需區分為股份,並以股份數表達公司資本。股份亦為股東權利之表徵,蓋擁有股份者,即為公司股東,而得享有股東權利及負擔股東義務(股東權),此種抽象存在之股份並可藉由股票予以具體表現。,何謂普通股、特別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
17、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並於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因此,普通股與特別股之區別,主要即在於股東權利之不同。,如何發行特別股?其發行目的為何?,所謂特別股係指表彰股東權所具之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異於普通股而言,故發行特別股之目的亦係為限制特別股股東其股東權之行使,例如,因欲興建廠房、購買機械以增產生產量能,然又不希望公司之決策方向受影響,故乃發行股息紅
18、利分配具有優先分配權但表決權受限制之特別股。,如何發行特別股?其發行目的為何?,特別股得於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發行特別股,惟公司於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或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亦即在公司之營利能力不足或債信欠佳,為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不許其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如何發行特別股?其發行目的為何?,又公司欲發行特別股,須於章程內記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且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
19、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但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按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司欲發行特別股,須於章程內記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
20、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然於關於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公司法中並無特別規定,然就其發行特別股之意義亦係為充實公司資本,且特別股之股東權於未受限制,其於股東會中亦具有表決權,故特別股應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得於章程中訂明收回特別股之規定,何謂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記名或無記名股票之分類係以股票是否記載股東姓名為分類之標準,凡股票記載股東姓名者為記名股票,反之,股票未記載股東姓名者為無記名股票,兩者表彰之股東權並無不同;惟此種分類之
21、實益,在於股東權之轉讓及行使方式之不同,如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前數日將股票交存於公司,則不得出席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又如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只須交付,而記名股票則須以背書方式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無記名股票之發行有何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因此,公司若欲發行無記名股票,首須於章程明定以賦與法律依據,且其發行數量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惟究竟是否要發行無記名股票屬公司得自由決定之事項,法律並未強制辦理。,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能否分次發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
22、,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且每次分次發行的股份並沒有最低數額的限制註:舊法原規定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因此,章程所記載之股份總數,公司得分次發行,此即為授權資本制之精神,使公司資本之募集較具彈性,改正昔日採取資本確定原則時,章程所記載之股份總數須於公司設立時一次全部募集之僵化規定。惟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先於章程明定股份得分次發行才可以辦理。,股份之每股票面金額與發行金額有何差別?,目前股票每股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十元,每張股票為壹仟股。至於股份之發行金額,則由
23、公司參酌財務及業務情形及市場資金鬆緊等所決定,可能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行),亦有可能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因此,股份之票面金額並不當然等於發行金額。,股票能否溢價或折價發行?,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實務上,過去證券機關將發行股票價格高於十元(票面金額)者,稱為溢價發行,這是被允許的;而以低於十元(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即折價發行是不被許可的。但事實上,公司股票能否折價發行,爭議已久,故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修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新法這項規定,公開發行股
24、票之公司,在發行股票時可以視公司股票之市價,市場資金緊鬆之情形,決定股票發行之價格,許多股票市價低於票面金額之上市、上櫃公司,將可依這項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以便籌措資金。,何謂股份平等原則?,所謂股東平等原則係指公司就各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概予平等待遇之意;然此項原則,並非對每一股東,不問其持有股份多寡,均予平等待遇,而係指公司對股東之每一股份,概予平等待遇之意,亦即每一股份得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是相同的,並無特殊待遇。例如公司法第一七十九條,每股有一表決權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每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等規定。因此項原則係基於衡平之理念,以保障一般
25、股東之權益,為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原則之一,故公司之章程及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均不得違反此一原則。,股份能否限制或禁止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此為所謂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而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益處為有助於各股東得自由轉讓股份,使股份容易變現,有助於股份有限公司能聚集大眾投資形成龐大資本。惟雖此原則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仍不妨以法律明定限制之,故公司法規定: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第一百六十七條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有限公司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749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