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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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由YY198308收集整理。深宝府200617号关于印发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土地管理,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制订了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水务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和
2、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化转为国有经过适当补偿的土地(以下简称“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化转为国有未经过适当补偿的建成区以外的土地(以下简称“补偿范围外的土地”)。 市确定由区管理的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分局依据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和各街道办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分类原则: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区农林渔业部门为管理部门;水库和
3、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区水务部门为管理部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区城管部门为管理部门。第五条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区国土分局接收并移交给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对接收后的土地,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划定管理范围,可按规定委托辖区街道办进行日常管理;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街道办按照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经营收入纳入国土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向市申请土地管理费用。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土地经
4、营收入资金的管理和土地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安全保障,对土地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立案查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第七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各类土地应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在土地交接前,各街道办负责移交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土地或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得破坏、搬离、移植已予适当补偿的青苗、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九条对特殊地块(三九高尔夫球场、任达山庄、山水田园农庄)及未补偿搬迁费的花木场,只移交土地及已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其未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仍由原经营方管理使用,由
5、土地接收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原经营方重新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由区水务局管理的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土地,不得承包、出租。第十条 管理部门、街道办应制定管理用地的台帐。台帐应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青苗及附着物情况、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范围图。第十一条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需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土地的临时利用、地上附着物出租、土地经营权承包等收入,按规定纳入国土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街道办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预算,
6、向区政府申请纳入年度国土基金收支平衡计划,由区财政统筹平衡后,向市申请。第十三条街道办和管理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乱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国土分局应建立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台帐和档案,加强对委托或移交管理土地和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土地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非建设用地依规划调整为可建设用地时,国土分局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管理部门、街道办应按时将土地移交国土分局。第十六条 纳入光明街道城市化收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
7、法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都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本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指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耕地、林地、
8、草地、畜牧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第三条 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原则。第四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成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为国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管理方式第五条 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委托给各街道办管理。第六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一)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发
9、挥国有农业用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二)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的管理;(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灾害防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各街道办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协调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七条 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缴承包费和承包保证金;(二)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管护,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灾害防
10、治;(五)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各街道办应建立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及数量、承包情况等。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规划,引导、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十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增加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用地的抗灾能力,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11、(一)农业用地的土地整治及改良;(二)农业用地的垦复;(三)农业生产基地道路、水电、排灌和生产设施的改造、建设;(四)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现代化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国有农业用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占用农业保护区土地者缴纳的农业保护区建设基金、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承包费和其他投入的资金。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有偿使用。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经营者。第十三条 街道办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发包。因农业发展规划需要的某些国有农业用地,可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
12、管理。发包前,街道办应组织好招标评估工作,对国有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组织专家进行效益评估,根据地块条件及青苗种类、数量、位置和其他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的范围和承包费底价。第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管理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流动资金。第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合同应在签订后30日内到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备案。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格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几项内容:(一)在承包合同期内,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无偿交回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政府对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地上附着物不再作任何补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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