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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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促进标准、教材、命题、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提供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的指导、咨询和服务,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第二条专家委员会负责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参与交通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范、教材、题库的开发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相关工作。 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高技能人才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实验。 提供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 承担师资培训和考评员培训的相关
2、任务。 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对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承担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工作,承办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等。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非常设工作机构,下设专业工作组及办公室。各专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专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技术资料编写、题库开发、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主任由部人事劳动司主管职业资格的司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部鉴定中心,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业各级鉴定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推荐人选需由本
3、人填写交通部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见附表),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部审批。第六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熟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第七条专家的资格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对拟聘为专家的,须将其工作、学历等相关信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部鉴定中心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合格的,由部正式聘任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对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需进行
4、核实,确不合格的,不予聘任。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受聘专家在部鉴定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人员调整,以保持专家委员会机构的权威性、广泛性和公正性。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其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部人劳司报告。各专业工作组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一条各专业工作组应根据工作需要,经常组织研讨活动,分析本专业发展动态,开展技术研究,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部鉴定中心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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