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DF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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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DF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DF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境外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 按照统一制定,分级实施的原则,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本办法,各企业必须执行,并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2、但应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分配;(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
3、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办法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
4、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各境外企业、二级核算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3、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5、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4、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5、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6、明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6、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3、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DF集团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及说明的通知”(DF集财200450号)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
7、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1、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2、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8、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第二章 资产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
9、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企业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银行账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应当采用复币记账方法,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同时核算外币和折合的人民币。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逐日结出并与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也必须逐日结出并至少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
10、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连续超过2个月的未达账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第十七条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一种债权入账,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应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
11、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
12、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办法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
13、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以原材料等存货换入的短期投资,税法规定该项换出资产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换入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取得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债权的收回,不作为投资收益。2、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也不作为投资收益。(三)企业应当定期至少于年度终了时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市价低于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按DF集财(2004)50号文件规定
14、办理。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短期投资时,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否同时结转,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由于跌价准备与单项投资有直接对应关系,处置短期投资时可以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如果企业在处置短期投资时未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投资的跌价准备,也可以在期末时一并调整。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总额或类别计提,由于跌价准备是按单项投资市价涨跌相抵销后的净额计提的,无法将其分摊至每个单项投资,处
15、置短期投资时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如果处置时该项短期投资尚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未收回,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应收债权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五)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为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视同企业的投资,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比照短期投资进行核算,贷款期间不计提利息,贷款到期收回本息时,超过本金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比照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期末应当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分期付息的委托贷款,计提的利息作为应收债权
16、入账;到期还本付息的委托贷款,计提的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3.分期付息的委托贷款,计提的委托贷款利息到期不能收回时,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已计提的利息。但应建立备查簿,登记已冲回利息和应计未计利息。4.委托贷款的本金应定期或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全面检查,如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委托贷款为贷款本金和计提的利息之和)高于可收回金额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少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计提的方法按DF集财(2004)50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期末时应将一年以内(含一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项目反映。第十八条 应收及
17、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但应建立备查薄进行登记.(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
18、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9、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重组条 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本办法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
20、(仅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按DF集财(2004)50号文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两种方法。1.对一般债务人应采用账龄分析法与个别认定法相结合。采用账龄分析法的债务人当期偿还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同一债务人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多笔应收款项账龄各不相同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回的是那一笔的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
21、定法。(1)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核对一致的应收款项,一般不得计提坏账准备。(2)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核对不一致的应收款项,如债权方所记金额小于债务方所记金额,债权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债权方所记金额大于债务方所记金额,债权方应仅对借方差额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关联企业的债务计提坏账准备要慎重,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的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账款采取债务重组或无其他方式收回,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3.企业内部往来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4.下列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和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22、,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5.对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由于供货单位的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该项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其账龄能够准确认定的应逐笔认定,如预付账款连续发生,不能准确认定账龄的,从预付款发生的最后一笔之日算起。6.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二十条 企业将应收债权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收债权的有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转移,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以应收债权作
23、为质押,取得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的有关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企业借得的款项,应按借款期限的长短作为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处理,质押的应收债权不作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应设置备查簿,登记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还款情况。(二)应收债权出售,但附有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到期,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有权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的,应收债权的风险仍由企业承担,因此也不应作为应收债权销售处理,而应参照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三)应收债权出售不附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到期,根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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