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74431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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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
2、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第
3、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4、。(三)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财政支持方式。(四)专户核算,追踪问效。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及从其他资金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国库监管系统。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重大专项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整体机制及相关委办局职责按照我市国家科
5、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市科委牵头会同相关委办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联合评审;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资金决算等。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市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及相关配套资金;提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列入
6、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报送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建议,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控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评审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7、第十条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
8、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
9、量、会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以及包括聘用的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临时人员等
10、,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11.其他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
11、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二)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0%,
12、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13、为开展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批复。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一)示范区内重大专项项目预算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二)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示范区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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