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6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舟山市关于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
2、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洪湖市)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汉江)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北塘区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00323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漳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德镇)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3、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农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 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4、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坚持“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
5、需求。 二是集中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有进有退原则。改变专项资金“基数加增长”的管理模式,专项资金设立要有明确时限,根据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清理规范。 四是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五是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有明确的预期绩效目标,使用过程中实行量化考核,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省
6、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副省长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涉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但由一位副省长分管的,由各部门提出清理整合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进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清理;涉及多个部门且由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意见。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等,省政府可以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
7、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
8、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
9、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
10、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二)推进“三项改革”。 1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改革。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控体系,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警高效、反馈迅速、处理及时、纠偏有力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步伐,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
11、开,对各级下达到县乡的重大民生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予以公开。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 3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改变以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绩效评价的做法,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绩效差的,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进
12、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870407 【实施日期】 19870407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
13、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
14、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
15、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
16、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08-7-8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17、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支出,行政法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专项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可以执行相关规定。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发国债和专项拨款补助;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
18、外专户核拨资金及部门其他收入。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财政
19、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本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六)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
20、效考评,跟踪问效。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
21、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四)补助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
22、金用途并按相关规定附实施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对社会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代表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3、。听证代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听证会形成的结果将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具体安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如预留调资),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二)根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确定单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限额,低于限额的项目一律不予投资。(三)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一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748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