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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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办发20162号)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云办发201625号)和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保办发20164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
2、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县公务用车定编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自行做好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需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自筹资
3、金审核和运行经费拨付等工作,县公务用车定编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审核报批相关工作,采购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注册登记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党政机关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一律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基本依据。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一)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二)公务用车编制一经核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增加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三)由国家投资,省、市、县区承担或参与实施的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和扶贫等工作配备使用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四)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捐赠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五)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工作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六)撤、并单位和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七)县公务用车定编和
5、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核定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编制。县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独立核算单位统一管理,不核定到内设科、室或内设单位。第九条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各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下列标准和原则核定:(一)按县级领导职数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在职正、副县级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按2人核定1辆,3人核定2辆,4人核定3辆,5人核定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或将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专车使用。(二)按人员编制核定一般公务用车
6、编制。县级党政机关、各乡镇(不含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扣除已核编的处级领导职数,按每15人核定1辆。(三)按离退休干部总人数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处级(含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每30名离退休干部核定1辆,1个单位最多不超过8辆。担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用车按实际需要核定。安装专业技术设备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卫生、环卫等用途的特种专用车辆(含货车)和已配备的19座以上车辆按实际数量核定。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工作性质特殊,在核定总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核定20% 25%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第十
7、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我县属边远贫困山区,确因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不适应轿车行驶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县公务用车定编和管理领导小组要从严把关、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科级及以下单位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0万
8、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三)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含增值税),不含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注册登记所需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准配备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指车辆价格或排气量超过本细则规定配备标准的,包括轿车和越野车)。以下情况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县公务用车定编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报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一)国家部委实物配发或全额拨款并指定车型的;(二)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文件规定的;(三)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警务和接待等特殊需要的。配备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制定管理和使用规定
9、。严禁将超标准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以运杂费、配件费和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购买和使用车辆价值原值超标准公务用车。第四章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必须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按照本细则重新核定编制后,实有车辆数多于核定编制数的单位,要采取调剂、处置和报废等措施减少现有车辆,实现在核定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第十四条县公务用车定编和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公务用车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确保全县公务用车的有序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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