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369635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最新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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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篇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 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承包经营单位。 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 2.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
2、及其它显著成绩者; 2.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4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6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3 处罚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3.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3.1.1凡
3、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作业部门或个人5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3.1.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2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100元/个; 3.1.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人,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3.1.4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10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50元/次; 3.1.5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3.1.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3.1.7不按规定时间、内
4、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人、次; 3.1.8各类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罚50100元/项; 3.1.9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3.1.10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50元/次; 3.1.11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起; 3.1.12进入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3.1.13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00元/人、次; 3.2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
5、肃处理: 3.2.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6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3.2.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2.8在上级组织开
6、展的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篇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
7、.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8、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综合办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综合办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
9、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
10、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
11、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
12、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
13、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
14、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
15、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安
16、全生产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安全生产奖惩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奖惩为主。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违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奖励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对于符合以下条款、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评比周期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积极主
17、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标准的,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处罚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收取相应金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等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
18、 2)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 3) 若建设单位扣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4) 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除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违章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施的;
19、 3) 未将本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项用于本工程安全投入的; 4) 未按照建设单位、监理方、工程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的; 5)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工程项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8)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或台帐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9) 未按照规定进行
20、三级安全教育的;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 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 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13) 施工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有严重缺陷的;随意拆毁安全防护措施的; 14) 特种机械设备未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报工程项目部备案的; 15) 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工程项目部、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批的; 16) 未按照国家、建设单位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21、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标识标牌,或擅自拆除、变动的; 17)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源告知牌的; 18) 未落实防汛、防冻、防暑、防雷等安全措施的; 19)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建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0) 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回收处理安全管理措施的; 21)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22) 未落实现场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23)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工程项目部及建设单位等相关方的,未及时对伤员进
22、行抢救的,阻挠事故调查、掩盖事实的,或未对事故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的。 现场施工作业违章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 脚手架搭设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2) 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基坑支护、模板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3)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部位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4) 现场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
23、5的; 5) 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架设、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 塔吊架设、拆卸无安装拆卸方案的,或架设、拆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 起重吊装作业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实际操作的;起重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8) 操作施工机具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9)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和错时施工等措施的; 10) 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的,如发生在禁烟区域吸烟、高处抛掷工具和材料等行为; 11) 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其他 被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查实违章而受到处罚的,若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扣罚低于上述标准
24、,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奖惩实施程序 由工程项目部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根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和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状况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奖金由工程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发奖金和“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签收。 安全生产罚金由工程项目部根据本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达“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安全生产罚金在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部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结算,并将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退回施工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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