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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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
2、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学校围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一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必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有特殊困难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
3、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相关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
4、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学生报到后,应到注册中心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在注册中心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年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注册中心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
5、报到注册,或学生虽到校但未按期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分与修业第十条 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学生亦可以少选课程,推迟毕业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专科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允许保留
6、学籍一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实践环节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三条 选课 (一)每学期各系(院)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各系(院)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其次应当先选先修课,后选后续课,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在专业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按专修某一专业方向或以某一专业方向为主、跨学科选修其他专业方向等不同的模式进行选课。 (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践)两
7、部分上课时,学生必须同时修读。 (三)为加强素质教育,学校每学期均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供在校生选修。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当修满8学分,专科生应当修满6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 (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申请辅修课程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计划课程应当全部合格。 (二)辅修相关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推荐,由辅修专业开设系(院)进行
8、综合考评后,报教务处批准。辅修学分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费。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所在系(院)、辅修专业所在系(院)和教务处存档。 (三)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四)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取得辅修专业应修学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 提前修读 (一)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计划安排的课程,应当在课程开课前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经系(
9、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听课及课程考核,成绩按实记入成绩档案,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合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合格应当重新修读。 (二)跨年级提前修读课程应当按课程学分交纳修读费。 (三)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已经修读的必修课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2、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 (四)申请提前修读的审批程序: 1、在课程开课两周之内,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前修读书面申请,并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 2、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送本系(院)教学秘书复核; 3、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 4、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 免修 学生对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可向
10、有关教研室提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练习等),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向课程所在系(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
11、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期末成绩占70-8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以占到35。课程是否举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视情况决定,主要基础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具体课程成绩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但应当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无论考试、考查,学生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
12、0分(不含50分)者,总评成绩不得计为60(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缓考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系(院)教学秘书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全院公选课无缓考),学生所在系(院)应当及时将学生情况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
13、修读。 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学生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系(院)查看补考安排,并到本系(院)报名登记。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考试,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第二十二条 重新修读 (一) 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缺考,应当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
14、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必修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当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经学生所在系(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部分重修课程的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任何课程,学生缺课(包括实验、实践性环节)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不计学分,应
15、当重新修读。 (四)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记为分,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程后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同时给予作弊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重新修读机会,以取得相应学分。 (五)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 (六)重新修读课程考试一般随后续年级的统一考试。 (七)修读课程缴费标准按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精神执行。 (八)重新修读课程程序: 1、学生在了解本学期学校开课情况后,在开课两周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修读课程申请表; 2、经教学秘书复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全校修读名单; 3、期末考
16、试前学生到本系(院)查看修读课程考试安排并按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优劣,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 1、 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关系 表1 百分制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90成绩100 5 70成绩75 3 85成绩90 4.5 65成绩70 2.5 80成绩85 4 60成绩65 2 75成绩80 3.5 0成绩60 0 表2 五级计分制 考核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5 4 3 2 0 补考和重新修读后课程成绩及格,学分绩点系数记1。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
17、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奖励学分 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创新发明或参加省级以上的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体育比赛、艺术比赛,获得等级以上的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若所发表的作品或竞赛所获奖项无相关课程对应,则可酌情奖励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奖励学分的绩点系数为4.5。 申请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确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记载奖励学分。每人每项最高不超过4学分,奖励学分也可以替代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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