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国情 正视问题 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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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国情正视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董圣足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是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区分不同性质法人的基本方法。根据理论界通行定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教育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剩余分配、财产归属”三个方面。严格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在我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举办者也不拥有学校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是经营性培训机构)则被要求注册为企业法人,举办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获得基于财产所有权的投资回报,参照企业办法管理,面向市场运作,依法照章纳税。当前,民办教育众多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纠结不清,其中一
2、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没能从具体国情出发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治理,致使很多基于捐资假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背离了现阶段以投资办学为主要特征的民办教育的现实基础,从而导致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的激烈冲突。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按学校资产属性和办学目的,在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用不同办法分别进行管理,是推进民办(私立)学校良善治理的一条有效路径。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但是,针对民办学校究竟该不该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法人、民办学校分类时机是否已成熟,以及如何设计
3、不同法人属性民办学校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等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仍然很大,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支持者认为,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通过立法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订使营利性学校具有合法性。二是分类管理有利于保护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三是通过分类管理可以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捐资办学。四是通过分类管理能够实现统一税制。而不赞成现阶段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人也不在少数,其理由如下:我国现行民办教育办学模式符合国情;现行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允许办营利性教育;重新分类可能引起民办学校不稳定。我们认为,鉴于当前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面临各种复杂的法律及现实困境,对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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