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doc
《论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物业管理现状,论述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包括以下几项: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物业管理行业起源于英国,在我国发展时间短。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物业服务市场日新月异,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意识水平不高以及业主自身权利义务意识不到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想要健康发展就需要处理好与其相关主体的关系。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劳动
2、力等成本的上涨,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压力不断加大,物业服务企业想要树立巩固自己的品牌,在行业中占据一定地位和固定市场就应理顺与个主体的关系,寻找企业的发展道路。在地域方面,我国南北方物管行业发展差别较大,南北方地区皆有物管行业高水平发展的城市。以城市来看,一线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水平普遍高出二三线城市。但无论是南方、北方或是一、二、三线城市的物管行业都面临着相似的行业发展问题,诸如:行业公众形象、行业制度问题等。物业服务企业想要继续发展就要正确解决这些问题。而这又是基于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以及与相关主体关系有着正确的认识上进行的,可见认清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关系的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物业服务企业
3、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物业管理行业的产生与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两个相互促进的行业。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物管行业的队伍日渐壮大的同时,品质优良,服务可靠的的物管企业可以提高的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对房地产商品进行日常维护从而延长房产寿命,促进房地产商品的销售,从而推进房地产业发展。相对应的,虽然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商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双方也是独立的。目前我国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商有着隶属与非隶属两种关系。所谓隶属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满足房地产营销和售房服务的需要,设置分公司或投资设立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目前这种从属关系被称为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父子关
4、系,而这种现象会引出混业经营问题。“混业经营”必然导致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商三方关系混乱,使三方责、权、利归属不清。隶属于房地产商的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真正发挥早期介入的作用,一方面损害业主利益,另一方面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信任度,为以后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同时损害行业的公众形象。非隶属关系则是房地产商委托独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委托服务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地产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构成聘用的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选聘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非隶属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进行日常工作时偏袒房产商,欺骗业主的现象。
5、该关系下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的,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行业竞争公平性,同时完善行业结构。这种非隶属关系符合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规律,也是大势所趋。合理的符合市场运作及行业发展规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是平等的,在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保障业主及企业自身利益,使三方责、权、利关系得以明确。同时房地产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独立与平等的关系去除了部分房地产商给予其下属企业的品牌效应,有效的促进并维护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的关系“公用事业单位”即公用事业经营企业,是指在物业管理
6、区域内,向业主或居民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产品的法人企业。由于公用事业单位在向业主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时要深入到小区中,在与业主的业务交流以及费用收取方面都会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的实施还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下完成。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在这样密切的关系下,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和明显的漏洞。当权责不清的情况发生后,业主夹在公用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中间,问题的不到解决,深切的影响到业主日常生活,业主应有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而漏洞则被没有行业道德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为一己之私侵害业主利益,损害行业形象。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
7、理服务的过程中与公用事业单位有着在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着矛盾,比较突出的有:物业服务企业与水、电、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的维修界线划分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的矛盾不单是某一方的原因,政府部门对公用事业服务市场的监督机制也存在缺陷。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的关系形成新格局。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确立了公用事业单位与业主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承担“公用事业”的责任,分清了矛盾的责任归属。然而构建新型关系还存在困难,一方面是公用事业单位的经营垄断,服务责任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是历史形成的物业管理职能的扩大化。所以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将有助
8、于双方工作的协调。同时在公用事业单位与业主的业务往来中,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创新服务模式,为公用事业单位与业主的业务往来提供便利。 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以委托授权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授权所为的行为视为业主所为,由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二者由这一特殊的委托关系相联系,共同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是指“物业的主人”,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即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面对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指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物业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业 服务 企业 相关 主体 关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745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