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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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开封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开封市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开封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第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
3、监督工作。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二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
5、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
6、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二)物业服务企业成立验收小组,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三)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四)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六)确认现场查验结果;(七)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八)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十五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7、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点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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