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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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含居住在本市出租屋内的女性育龄人员),以
2、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招聘雇用流动女性育龄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均属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验证,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对男性流动人员,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第四条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谁出租谁
3、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是本辖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第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开展对流动人员、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有关计生证件,检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督促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员、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进行处理,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流动
4、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受人口计生部门委托,配合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招聘雇用流动女性育龄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职责:(一)负责对协管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能培训。(二)指导、督促服务站落实对流动人员、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三)配合查处流动人员和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九条 村(居)委会服务站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一)向流动人员、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二)掌
5、握流动育龄女性人员的婚育动态,通报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实行跟踪管理与服务,督促落实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与村(居)委会建立计划生育责任管理制度。(三)受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为流动女性育龄人员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对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发给限期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及时办理并交验户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服务证。 (四)配合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工作,配合查处流动人员和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条 协管员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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