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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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目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2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4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5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6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6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8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9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9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第十一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13第十二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13第十三条 转让和分包14第十四条 保密14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5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7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7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18甲方:旬邑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万晓剑 住所:旬邑县城北大街 邮编:711300 联系人:席鹏飞 电话:029-34422101 传真: 邮箱: 乙方:旬邑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宏 住所:旬邑县财政局院内 邮编:711300 联系人:吕伟 电话:029-34420988 传真: 邮箱: 鉴于:1、为了改善旬邑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尽快解决村民饮水安全问题,旬邑县人民政府拟实施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项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3、旬邑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即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旬政办发201637号)及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基础设施服务纳入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旬政办发201658号),将政府购买农村基础设施服务纳入目录范畴;3、旬邑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农村基础设施服务,该事项已经旬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项目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批复(旬政函201619号)文件审批;并授权旬邑县财政局作为本协议项下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服务的购买主体。4、甲方旬邑县财政局
4、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旬邑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农村基础设施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一)定义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旬邑县财政局,该机构代表旬邑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3、乙方:即承
5、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旬邑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设立,在旬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91610429790781357T,法定代表人为李光宏。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7、第三方:指
6、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8、本项目:指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项目。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12、“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2、“资产”包括现有和
7、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2、本协议附件;3、其他文件。(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
8、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农村基础设施(安全饮水)服务。(一)服务项目概况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位于咸阳市旬邑县境内三水河中游河段的柏岭寺村,水库工程总库容990万立方米,调节库容600万立方米,设计供水流量0.465立方米/秒,由拦河大坝、泄洪排沙底孔、坝顶5孔溢流表孔(弧形闸门)及放水建筑物组成,是一座以城乡生活供水为主要任务的小型水库,受益人口涉及7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5426户、1.85万人。(二)服务范围和内容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 项目涉及的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工程安全饮水服务,具体为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三)服务
9、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共15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2年。(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
10、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旬邑县柏岭寺水库建设工程概算调整的批复(咸发改2016668号)的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23372.48万元。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5372.48万元,占总投资的22.99 %;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18000万元,占总投资的77.01 %。(二)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本项目投资测算,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
11、27304万元。(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旬邑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期间年度购买服务费用金额(万元)建设期第1年 第2年 服务期第3年月131211月1312第4年5月125311月1253第5年5月121411月1214第6年5月117411月1174第7年5月113511月1135第8年5月109511月1095第9年5月105611月1056第10年5月101711月1017第11年5月97711月977第12年5月
12、93811月938第13年5月89811月898第14年5月85911月859第15年5月724 月724合计27304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及金融机构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
13、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六)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1、国家
14、质量控制标准;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
15、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5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
16、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
17、和保证(一)甲方已经获得旬邑县人民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旬邑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三)甲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旬邑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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