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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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有效解决员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化县辖内信用社在岗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轻微违规行为是指不足以按照大化农村信用
2、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第六条 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但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应进行处理的除外。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辩或申诉。第八条 大化农村信用社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经济及行政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经济及行政处理。第九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第十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
3、查、审计、案件调查、效能监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积分标准第十二条 个人积分管理实行30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第十三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30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30分的,在受到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第十四条 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为1-
4、7分.经济处罚金倾10元至100元 记1分经济处罚金硕101元至500元 记2分经济处罚金倾501元至1000元 记3分经济处罚金领1001元至2000元 记4分经济处罚金顿2001元至3000元 记5分经济处罚金顺3001元至4000元 记6分经济处罚金倾4001元至5000元 记7分(二)其他处理积分标准按照心大化农村信用社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记分。第十五条 对一般违规行为,每个分值1-4分。(同一违规行为、同一次检查发现)一次发现员工同一违规行为数次轻微违规,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4分。第十六条 一次发现员工数个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
5、关规定给予一个处理的,按该处理对应积分值进行积分。第十七条 员工一个或数个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一次给予数个处理的,应按数个处理中最重的处理对应积分值进行积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发现并处理生效年度。第十九条 对员工已进行根据积分结果作出的处理,当年度检查发现违规不再重复积分。第二十条 员工有抵制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不足以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哲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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