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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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信用社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消防条例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机构和所有基层网点。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相关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对辖内机构及网点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
2、责任。各级管理部门、各级机构及基层营业网点均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实行 “一把手”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设置兼职消防安全员岗位,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推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本单位、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本单位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逐级从重追究责任。第六条各级防火领导组织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
3、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支持、配合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疏散人员、抢救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信用社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本办法及本单位防火管
4、理组织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向存在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
5、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救生、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三)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
6、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救生、灭火技能; (四)组织员工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五)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第三章 火源管理第九条严禁在业务库房、档案室、用纸库以及营业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条严禁在信用社办公和营业场所内存放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电炉、电热器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
7、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第十一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电源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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