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分行综合基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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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异地分行综合基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公文管理 (一)公文形式 1、分行上报总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采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分行根据需要可向辖属下级单位发下行文,如:通知、批复、通报等文种。分行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可发平行文,如:函。行政行文应用字头为银行XX分行年份XX号。例如,银行宁波分行行政行文应用字头为银行宁波分行2006XX号;并按部门字头分银行宁波分行综合2006XX号;银行宁波分行营运2006XX号等。 涉及全行性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法定公文形式;涉及一般事务性、常规性事项可采用非法定公文形式。但分行不能采用发字头发文。 分行向总行请示或报告事项
2、应采用法定公文形式;分行向总行职能部室请示或咨询应采用非法定公文形式。 2、分行辖属支行向分行行文依据上报事项的重要程度,分别采用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形式。 (二)公文种类 分行经常使用的正式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2、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 3、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颁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分行所属下级单位办理或需要知晓的事项。 4、批复:适用于答复分行所辖支行的请示事项。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重要情况。 6、函:适用于与本系统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
3、、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7、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报)单位、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和本单位秘密的公文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急件”。 3、发文单位标识应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4、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5、上报上级单位的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
4、明发文单位,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律、规章名称加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抄送(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均应当使用全称和规范化的简称、统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公章。 10、成文时间应以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11、公文如有附件(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12、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四)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1、分行与辖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 (1)分行
5、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所属下级单位下发指示性文件指导工作,布置任务。分行各类文件资料可下发至辖属部门或支行。 (2)分行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互相行文。 (3)分行各部门不能以部门名义向分行辖属单位行文(不具有长期指导意义的非法定公文除外),也不能以部门名义对外向任何单位行文。 2、辖属支行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 (1)辖属支行与路支行不具行文关系,如支行认为需路支行贯彻执行的总、分行文件,可进行复印,加盖支行公章后下发(不作为正式公文使用)。 (2)辖属支行一般不与其他单位发生行文关系,特殊情况需事先向分行请示,作个案处理。 3、分行向总行请示的法定发文,应当一文一事
6、,一般只主送总行,如需同时送总行其他部室,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辖属支行向分行请示的公文,也遵循上述原则。 4、分行经总行授权后可向当地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单位或银监局、人行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并抄送总行(遇特殊情况除外)。 5、分行辖属支行不能越级向总行或总行职能部室请示或报告;也不能越级与当地政府等上级单位或银监局、人行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 (五)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分行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1、公文拟稿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一般公文,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日常工作程序,谁主管谁
7、拟办。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文件,有关负责人要亲自拟办,或集体研究提出方案,再指定专人拟办。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应以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办理行文。 (2)草拟公文应做到: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制定新的规定,须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定明具体的年、月、日。 结构
8、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根据来文拟办的文稿,必须将来文附在文稿后面,以便审核和存档。 (4)草拟公文时,必须用规定的发文稿面纸;稿面纸内规定的项目要详细填写清楚。 2、公文审核应做到: (1)公文审核是保证办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分行综合部门负责各类
9、行发文的审核工作,并直接对行领导负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审核工作。文稿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对所拟文稿认真审核,分行综合部核稿人员根据规定进行审核。 (2)核稿工作的重点及其具体要求: 审核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审核文稿中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实际;由谁执行、怎样执行、执行期限等规定是否恰当;涉及其他部门的内容,是否已会签。 审核行为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简炼,专用术语和人名、地名、引文是否正确,标点使用是否正确,文字书写是否规范。 在不损害原意的情况下,核稿人对文稿可以进行增删、文字加工;对于文不达意、结构紊乱、表述不清、文字过
10、长等不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的,应提出意见,由拟稿人进行修改;涂改、勾划较乱的,应由拟稿人负责打印清晰后再送行领导审批。 3、文件签发应做到: (1)以分行名义发出的文件分别由分行行长、副行长签发。涉及全行性的工作安排、全行性的工作报告以及涉及几项业务以上的发文等,除了由分行相关的分管行长签发外,还须经分行行长最后审定签发。 (2)以辖属支行名义向分行上报的请示、报告的公文,由辖属支行行长签发。 4、文件的缮印和校对应做到: (1)缮印的一切文件,必须符合公文规定格式,排列整齐,清晰美观,份数准确。 (2)校对要求准确无误。一般文件校对两次,重要文件应校对三次,属于上报的报表均由经办人亲校。校对人
11、应对照原稿在校样上按照统一规定的校对符号及其使用方法,逐字逐句地校对,消除文字、标点符号等方面的错误。除正文外,校对内容还包括密级程度、缓急时限、版头、文号、签发人、标题、发文日期、附件、主题词、印制版记等。校对人发现原稿有问题时,应及时同有关人员联系,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为了明确责任,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面纸上签名。 (3)秘密级以上文件必须指定专人打、校、印。 5、公文的传递。 公文的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并有严格的登记手续。以分行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分行综合部统一编号、封发。发出的信件要注明密级、缓急程度,机密级文件还要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带密级的文件要通过机要系统传递。利用计算机
12、、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秘密级以上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六)收文处理 1、凡正式往来公文、重要资料、密件和挂号件等,均应进行登记。其中总行和当地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单位或银监局,人行的文件,辖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必须分类编号、登记,及时送行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分行综合部应按法定公文,非法定公文,重要资料分别登记,分类统编流水号。 2、在公文传递过程中,要严格登记手续,各部门(支行)要建立签收制度,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以避免漏传或误传。同时,分行综合部要加强对公文的催办,加速公文周转,防止公文积压。 3、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非法定公文,分行综合部应进行审核
13、。审核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4、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分行综合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单份文件,由分行综合部负责人确定主办和会办部门;主办部门要及时与会办部门协商处理。文件在承办部门之间不横向传递。 5、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分行综合部,并说明理由。 6、收到上级单位下发或交办的公文
14、,由分行综合部提出拟办意见并送行领导批示后处理。 7、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署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同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8、凡需及时办理的文件,均应及时催办。分行行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行综合部负责督办。 (七)公文归档 1、公文办完后,分行综合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各部门在工作、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电、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原件及时交分行综合部一并归档。 2、辖属支行不建档,但仍要做好收发文登记,总、分行文件、支行向分行的行文作为资料装订备
15、查。 (八)公文管理 1、公文由分行综合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暂借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楚。 二、档案管理 1、分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会计、科技、声像、业务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由综合部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3、分行综合部是主管分行及辖属支行档案工作的职能部室,也是分行本部档案的管理部门。分行应建立档案室,并根据档案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或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人员。 4、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督促指导各部门的文书立卷,做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2)集中统
16、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重要资料。 (3)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提供利用创造条件。 (4)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 (5)对所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5、分行辖属各支行的文书档案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向分行档案室移交归档;科技档案于该项工程或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分行档案室移交归档;会计档案依据有关规定,移交上级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其移交目录交本行档案室归档。 6、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应配备兼职文档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当年文件材料的积累、保存和整理归档。兼职文档员必须坚持平时立卷归档。 7、档案
17、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一般应采用“保管期限年份组织机构”方法分类。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的排列应按不同门类、载体、保管期限排列。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8、分行及所辖各单位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根据需要建立档案专用库房和配备足够的档案装具。新建(装修)办公楼应把档案用房列入基建计划。档案库房应坚固,并力求配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留有库存余量,以利于档案接收。档案库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密集架或五节档案钢箱、温湿度计、复印机、照相机、去湿机
18、、吸尘器、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材料要及时修补、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9、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档案人员要统计利用效果。 10、分行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应在分行综合部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与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清册,经主管行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完毕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清册存档。 三、印章管理 (一)印章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职责 根据银行印章管理办法条块结合
19、、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综合部门、分行其他职能部门及辖内支行分别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印章管理权。 1、分行综合部门的印章管理职责: (1)负责拟定分行印章管理制度,统一印制规范的用印事由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分行行政公章、党务公章、工会公章、团务公章、分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使用和使用审批。 (3)负责指导分行其他职能部门及辖属支行的印章管理工作。 (4)负责分行各部门及辖属支行行政公章、党务公章、工会公章、团务公章的刻制申请、颁发及收缴。 (5)总行授予的其他印章管理职责。 2、分行其他职能部门的印章管理职责: (1)负责草拟本管理条线印章管理的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 (2)负责本部门公章及相关
20、印章的保管、使用和使用审批。 (3)负责本管理条线印章的刻制申请、颁发及收缴。 (4)负责本管理条线印章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分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辖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3、支行的印章管理职责: (1)负责本支行行政公章、党务公章、工会公章、团务公章、支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使用和使用审批。 (2)负责本支行向分行提出印章刻制申请,及时清理、更换、上缴已停止使用的印章。 (3)本支行行政公章、负责人名章由本支行指定支行综合管理岗人员负责保管。 (4)业务专用章(包括信贷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保管、使用和使用审批按总行有关职能部室的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刻制申请、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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