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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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社业务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就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联络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络员是指按省联社有关农村信用社业务联络员管理规定聘用管理的不纳入农村信用社正式编制的,实行不颁印章、不接触现金、不设帐簿、不使用正式业务凭证,只负责介绍存款、协助收贷收息等工作的代办人员,联络员视同季节性临时工管理。 第三条联络员聘用基本条件: (1)高中以上文化; (2)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0岁以下;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4)懂合作金融基础知识,银行会计、信贷、储蓄知识,书写字迹工整规范; (5)热爱合作金融事业,专职从
2、事信用社存、贷款业务代理工作; (6)具备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能独立处理与农户和当地乡、村党政及客户的关系; (7)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和接受信用社的管理和制度约束; (8)担任联络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聘为联络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刑事和治安处罚的;以前担任代办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居于本社后进水平的、信贷管理与帐务混乱的、本人负有大额债务的、兼有占用时间较多的其他职业的、其他不宜担任联络员行为的。 第四条联络员聘用工作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信用社主任、专管员、记帐员对村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明确的书面意
3、见,经信用社集体研究,书面报联社稽核部;上报资料包括:登记表、考察材料、会议记录和拟聘对象身份证、学历证、技术等级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荣誉证等。考察内容包括:征求当地村党支部、村委会意见,登记登记表并由书记、村主任签名盖章;听取当地群众意见。(3)联社稽核监察部对信用社上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转联社人事教育部;(4)联社人事教育部接稽核监察部转来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在相应工作日内,对拟聘对象进行文化业务法制考试,当面进行谈话,此环节信用社和联社稽核监察部给予协助。(5)人事教育部考察后,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并登记登记表,报联社联络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小组由联社
4、主任、监事长、分管人事的联社副主任、稽核监察部主任与专管员、人教部主任与劳资员组成);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批。(6)对批准聘用的,由联社人教部或委托信用社重回实地做好以下工作: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家属签订连保协议;与信用社工作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到县级医院进行体检;将有关资料原件退回本人;收取10000元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每年获得的利息由人教部下划联络员本人享受);与联络员订立中介服务合同书,合同书1年一签,正常情况续签合同委托信用社进行考察后与之签订,所签合同报联社人教部,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举报、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必须由人教部进行考察,再确定是否与之续签合同;将拟聘联络员在信用社、
5、联络员住所和所服务的各村委会(或墟场要道)进行公示。(7)公示期满后,由联社人事教育部牵头、稽核监察等部门协助对聘用联络员进行为期不少于一个星期的法制、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聘用中,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明责任,严密程序、严格条件、严肃操作,对工作不深入、不按程序或有意隐瞒编造情况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联络员业务操作程序: (1)联络员介绍存款股金、协助收贷收息等业务工作由信用社核发“业务介绍卡”,联络员每介绍一笔业务,由联络员在介绍卡上登记并留下存根,由存贷款人持介绍卡到信用社办理业务,信用社收妥现金或转帐款项后,向存贷款人出具正式存、贷、息等凭证,并根据介绍卡登记台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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