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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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引导督促信用社和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信用社所辖网点及工作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的违规行为和平利联社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第六条 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当对其所属的直接管辖网点进行积分。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并进行纠正的,不对网
2、点积分。第七条 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除积分,但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应进行处理的除外。第八条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网点和个人,当事网点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第九条 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第十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第十一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稽核、案件调查、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
3、法进行积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积分标准第十三条 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第十四条 员工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其所在网点同值积分。第十五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对个人积分进行兑现,对积分最多的2至5名员工进行处理。次年积分从零开始。第十六条 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为27分。其中:经济处罚金额50元至500元积2分;金额501元至1000元积3分;金额1001元至2000元积4分;金额2001元至3000元积5分;金额3001元至4000元
4、积6分;金额4001元至5000元积7分。(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8-24分。其中:警告8分;记过10分;记大过14分;降级16分;撤职20分;留用察看24分。员工被开除的,个人不再积分,网点应积分24分。(三)、其他处理积分标准2-24分。其中:责令限期改正2分,责令书面检查3分,诫免谈话4分;通报批评2分;调离原岗4-6分;责令辞职、免职14-16分;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16-18分;缓聘1924分;限期调离24分。第十七条 对轻微违规行为,应视其情节积分,单项分值为1-4分。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一个或数个违规行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给予数个处理的,应按照数个处理中最
5、重的处理对应积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第二十条 对网点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作出的处理,不重复积分。第二十一条 员工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组织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人员,不足以按照平利县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进行理的,比照平利县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的违规行为对应的积分分数予以积分。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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