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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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级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0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第三章 四级机构设立规划和原则第四章 四级机构分类的原则及标准第五章 四级机构岗位与人员配置方案第六章 四级机构财务资源配置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四级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新设四级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四级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四级机构设立
2、、开办、分类、内部组织构架、资源配置及机构撤销等相关规定。第三条 总公司企划部是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国分支机构整体规划、设立、验收、撤销、经营跟踪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区域企划财务部是区域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建设规划、前期审核、经营跟踪等工作。第四条 四级机构负责人考核方案详见四级机构负责人基本管理办法。第五条 原三、四级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三、四级机构开办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产险营销服务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产险营销服务部管理暂行办法不再适用。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第六条 四级机构为三级机构下设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原则上设立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镇、
3、街道办、开发区,或设立在地市地区的区、县级市、县等地区。 四级机构包括:(一)省会型二级机构所有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二)省会城市本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支公司;(三)城市型二级机构支公司或营业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第七条 四级机构命名凡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对应条件要求的四级机构,均可以“支公司”命名;不符合监管部门对支公司的条件要求的,以“营销服务部”命名。第三章 四级机构设立原则和规划第八条 四级机构设立应坚持“合理规划、效益产出、风险可控”的原则。优先在经营稳健、管理到位的机构设立新机构;对于经营品质下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机构将严格控制新设机构。第九条 四级机构设立规划(一)根
4、据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中心发布的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报告,竞争力等级在一定级别以上的县域地区鼓励设置四级机构(鼓励设立机构的县域级别标准由总公司企划部每年发布)。(二)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下属经济发达的区、县地区。(三)城市型分公司的三级机构下辖的镇区可以鼓励设置四级机构。(四)原则上不设立年保费规模200万以下机构。第十条 四级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一)自开业之日起12个月的保费规模达到200万以上;(二)拟设四级机构的上级机构开业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需单独上报;(三)拟设四级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行为;(四)具有符合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并经过公司审核的四级机构高
5、级管理人员;(五)二级机构对已批设的四级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开业后达到公司发展潜力要求;(六)保险监管机关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四级机构设立申报及审批流程(一)机构的设立分为申报、筹建和验收开业三个阶段。(二)新设四级机构一律由二级机构统一向区域企划财务部和总公司企划部进行申报。(三)申请新设四级机构,应由二级机构通过文件处理系统提交机构设立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机构设立申请:填报总公司统一设计的机构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市场发展前景、在新设机构地主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拟设四级机构的三年发展规划(主经经营的险种、主要业
6、务渠道、业务规模等)、三年经营成果预期、三年人员发展规划、三年投入产出分析等内容,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具体。(四)机构上报申请后,先由区域企划财务部负责材料的审核,并上报给区域总经理审批,区域总经理审批后传送到总公司企划部,总公司企划部审批后报送产险CEO进行审批。如当地保监局要求总公司正式文件,由总公司企划部负责申请文件下发。各环节人员必须保证申请文件得以快速及时处理,原则上在二级机构提请签报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五)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二级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报新设机构。申请未被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六)四级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二级机构直接向当
7、地保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经保监局验收合格,批复同意后,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设立营销服务部无须保监局验收。)(七)四级机构取得保监局开业批复后,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证照齐全后方可营业。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当地保监局核定的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八)二级机构在新建四级机构取得批复文件及证照时,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证照副本复印件传真总公司企划部备案。第十二条 四级机构撤销(一)开业之日起连续12个月保费规模未达到200万的,给予警告,要求机构提出整改措施,继续跟踪12个月累计保费规模仍未达到200万,由总公司企划部下发撤销通知,
8、并要求6个月完成撤销。(二)如确有特殊情况的,由二级机构接到通知后以签报形式报区域总、总经理及CEO审批。(三)对撤销的四级机构,由二级机构向当地保监局报送撤销申请,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对已有经营业务的,应对其进行内部稽核,所有印鉴和各种证照由二级机构统一收回,并按照有关流程办理注销手续;由分公司财务部门撤销其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结算,确保财务清晰,资金安全;由分公司行政部门盘点资产,退租职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人员做出适当安排。第四章 四级机构分类的原则及标准第十三条 四级机构分类(一)按管理幅度划分原则分为:“县域型机构”和“镇区型机构”两种类型。(二)按投
9、入产出平衡和工作量匹配原则,根据其保费规模分为六类,具体分类如下:机构级别年保费规模机构类型六类A2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五类500A2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四类1000A5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三类1500A10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二类2500A15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一类A2500县域机构镇区机构第五章 四级机构岗位与人员配置方案第十四条 四级机构人员配置(一)四级机构人员分配方案:机构级别年保费规模机构类型岗位及人员配置三级机构委派人力六类A2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综合内勤1名兼案件受理及行政管理。无镇区机构五类500A2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1名兼案件受理,出纳1
10、名兼行政管理。无镇区机构四类1000A5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2名兼案件受理、出纳1名兼行政管理。无镇区机构三类1500A10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2名,出纳1名兼行政管理,外包客服内勤1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1名镇区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2名兼案件受理,出纳1名兼行政管理。委派财务会计人员1名二类2500A15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3名,外包客服内勤1名,出纳1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1名,委派C类营销助理1名镇区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出单内勤3名兼案件受理,出纳1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1名一类A 2500县域机构机构负责人1名,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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