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员工加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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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员工加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在我行工作的所有用工形式人员,包括派遣、返聘、临时、保安、保洁员等。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安排,经协商劳动者同意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加班的范畴:1、柜员、值班人员等轮班但获得补休的;2、员工在外出差期间。第五条 加班的审批流程:1、当日需加班人员应于当日下班前、周末加班于每周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填写加班审批表,详细说明加班事由,并按审批流程签字完毕后交至
2、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实施。2、审批流程为:本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所在分、支行二级部、部门(支行)负责人签字主线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人力资源部分管行领导行长。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加班审请表的,可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先电话请示分管行领导同意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审批流程签字完毕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第六条 加班费用的计算标准:1、员工在日常工作日加班的,按有效工作日基本工资的150%核发加班工资; 2、员工在一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有效工作日基本工资的200%核发加班费; 3、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有效工作日基本工资的300%核发加班费;4、本条中,员工有效工
3、作日基本工资,每月按21.75天计算有效工作日,基数计算标准为: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工资+工龄工资日基本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工资+工龄工资)/21.75天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在员工考核时不得评“良好”及以上,在工资晋升及职务晋升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八条 加班期间的工作纪律以及出勤管理,按员工正常上班时间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按照工作未完成情况进行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罚款金额=日基本工资*加班工作未完成进度第十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分行员工加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银行分行员工加班审批表.姓名部门工作岗位加班工作内容预计加班时间预期工作效果二级部、单位负责人意见分管行领导意见行长审批意见加班任务完成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费计发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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