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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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辖内法人营业网点。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2、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核定,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并且每学年只发放一次)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的办法。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全省省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录取的籍贫困
3、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当地户籍证明,并拥有固定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五)持有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其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和贷款方式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
4、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受益人就读高校核定的其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实地调查核实受益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等因素后最终确定。借款人中途需要停止发放贷款的,须向贷款人提出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章同意的书面申请后,贷款人可以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但最迟必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除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情况除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第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用途只限于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担保或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的,由受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联保户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的,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
6、请程序。一、受益人提出贷款申请。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填写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同时,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交以下资料,作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的附件:(一)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受益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四)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材料。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贷款主体资格审查,防止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复申请。对审核同意的,由高校在生源地国家
7、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指定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汇划的银行账户、账号及其开户银行。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持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同时,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基本情况的简要说明及其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四)贷款
8、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凡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网点服务区域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的初步审查和实地调查工作。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信用社重点审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能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审批,并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含贷
9、款审查和调查时间)内对贷款申请给以明确答复。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程序。一、签订借款合同。经过初步审查和实地调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要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借款合同的内容、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二、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
10、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同时,据以登记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6)。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贷: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第十九条 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划款手续。但是,借款人不得为受益人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十一条 按
11、照借贷双方约定的用款、还款计划,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方式。借款人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用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在受益人就读期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应付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但自借款人全额自付贷款利息之日起,贷款的偿还必须利随本清。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贷款人销记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收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借:个人结算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人,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
12、展期申请。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向借款人计收利息。第六章 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管理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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