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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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选择担保机构的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三条选择担保机构应遵循择优选用、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准入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业规范、诚信行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职责:制定担保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制定担保机构准入资格条件;确定准入担保机构名单;负责全省
2、农村信用社对准入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担保机构的重大合作事项;负责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依据省联社制度办法,结合辖内实际,制定辖内相关制度办法;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准入资格条件对县级联社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复评,确定向省联社推荐准入名单;负责落实准入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负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准入担保机构工作,协调相关事务;决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与担保机构的重大合作事项;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级联社的职责: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准入资格条件对担保机构进行初评,确定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推荐
3、准入名单;具体负责准入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事项;定期不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收集、保管有关资料;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完成市州办事处(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准入担保机构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第九条担保机构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无违约记录;(四)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能力;(五)具有较强信贷担保能力;(六)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涉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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