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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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三办法一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企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第三条 中小企业
2、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5户以上中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第四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 第五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第六条 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信用社核定贷款额度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联保小组和动
3、用联保基金。第二章 贷款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七条 办理联保贷款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五)企业在我社信用风险评级在BB级(含)以上;(六)企业管理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七)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八)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九)在贷款社存入保证金;(十)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
4、业务须在我社办理;(十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企业联保成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二)所有成员须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三)在联保协议签订后,所有成员应在信用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四)企业联保小组成员必须相互了解,充分沟通。(五)所有成员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向信用社提供真实的商品销售合同、纳税情况等资料。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九条 开办企业联保贷款的成员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近期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法人代表、
5、公司企业股东及主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最近3年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法人代表履历表;(六)贷款卡复印件;(七)上年度月均销售额及本年度各月销售额度表;(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业务的受理审查。对企业联保贷款的考查重点为:其信誉情况,还款纪录,个人资产,各项财务指标是否良好,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对申请办理企业联保贷款的业务,要实地进行调查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企业联保成员的信誉及履约记录;企业联保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企业联保成员的财务情况;企业联保成员上几个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企业联保成员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
6、交易的真实性;企业联保成员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等。第十二条 办理企业联保贷款业务,须向县联社业务管理部提交以下基本资料:申请书;信用社调查报告;拟开展企业联保成员的相关资料;其他资料。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四个基本程序设立。(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联保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1.同行业优势企业;2.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
7、。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保:1.联保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2.联保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3.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5户;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联保
8、小组(含我社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四)签订协议。联保小组成员凭县联社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社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县联社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
9、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县联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或合同。(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县连社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县联社申请后可以解散。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出联保小组组长协助县联社对小组贷款的管理,并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
10、用情况。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组长(企业)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法人代表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第十八条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五)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第五章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九条 根据借款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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