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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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福建省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的同时,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是其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系统、设备或工艺在运行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的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第三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申报、评审、发布和
2、推广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对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实施动态更新。第四条 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实行自愿申报、科学认定,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二)产品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要求;(三)企业应具有批量生产、提供优质售前售后服务和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的能力;(四)产品能效水平或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六条 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福建省节能
3、监察(监测)中心申请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请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应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七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按有关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评审,申报、评审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颁发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并进行宣传和推介。第九条 对未通过评审的产品,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将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清单,鼓励用能单位和
4、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第十一条 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每年发布一次,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未经重新评审的产品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取消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的名录,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失效。第十二条 节能产品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第十三条 节能产品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
5、目录的有效期内,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或检验。第十四条 在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从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撤销其名录,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失效,并向社会公告。(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产品或其生产现状不符合申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二)用户提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三)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四)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的。从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撤消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6、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组织编制重点节能产品实践案例,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产品应用的推广会,开展产品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申诉:(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二)对检查、检验结果或撤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有异议;(三)评审、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四)用户对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有异议。第十七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7、施。 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评审暂行办法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评审暂行办法为提高节能领域科学技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做好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15320-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分类、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发布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将福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的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评审工作。二、节能产品的定义本办法中所
8、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的同时,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是其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系统、设备或工艺在运行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的产品;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三、节能产品的分类节能产品主要分为直接节能产品,间接节能产品,辅助节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等。1、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提高自身效率,降低自身能源消耗的产品。(1)机电设备:高效发动机、电动机、电焊机、发电机、汽轮机、压缩机、冷冻机(热泵)、泵、风机、变压器、锅炉、窑炉、加热和制冷设备等;(2)照明灯具:LED、节能灯和其他
9、高效照明灯具;(3)办公及家用电器:高效节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空调、电冰箱、热水器、厨具等。2、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降低系统能源消耗的产品。(1)节能建筑材料;(2)高效绝热材料、功能涂料;(3)调压、调速装置;换热设备、疏水阀;各类蓄热、蓄能装置;余热(冷)、余能回收装置等。3、辅助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减少或合理控制能源消耗的产品。(1)可降低能耗的各类清洁剂、除垢剂、润滑剂及其他添加剂;(2)提高工艺能效或燃烧效率的各类催化剂及催化燃烧装置;(3)各类能源监控元件及其装置等。4、可再生能源产品: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产品。太阳能、风
10、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元件及装置。四、评审标准节能产品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体现节能效果、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等,主要评价指标包括:1、产品能效指标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单位能源消耗或产品的能源利用率居国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单位能源消耗或产品的能源利用率居国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2、节能效益(1)直接、间接、辅助节能产品节能效益的计算:以能耗表达节能率计算:公式中:A 以能耗表达的产品节能率(%) 节能产品在额定条件下的能源量 原产品在额定条件下的能源量以效率提高值表达计算:公式中:以效率提高值表达的产品节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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