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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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牧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牧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检测、公正评价、高效及时、统一公开的原则,接受农牧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
2、者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实施。第五条 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要进行推广。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
3、企业法人资格的农牧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第七条 申请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并经过至少一个作业季节的使用考核,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0台,中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一般不少于50台,大型农牧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台(套)。第八条 申请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产品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彩照一张;(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五)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
4、加盖法人公章);(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单元划分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农牧业机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明等。第九条 鼓励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或委托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还应提供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第十条 内蒙
5、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牧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每半年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报告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年度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不在认定的鉴定能力范围之内;(二)不
6、属定型产品或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三)未批量投产并不满一个作业季节使用考核;(四)销售量不满足要求;(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第十四条 承担农牧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任务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的农牧业机械机械鉴定指南和相关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检查与性能试验;(二)安全性检查(评价);(三)可靠性评价;(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书审查;(六)三包凭证审查;(七)生产条件审查
7、;(八)用户调查。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技术要求检查、性能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检验员资格。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完成推广鉴定任务,应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在实施推广鉴定过程中,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影响到推广鉴定结论判定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要求复杂和
8、型号较多的系列化农牧业机械产品,应在检验的基础上以会议评议形式进行推广鉴定。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对推广鉴定报告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批。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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