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划】印鑑管理辦法0626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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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印信管理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之目的)本公司印信之刻製、作廢、保管、使用、借用等管理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第二條 (印信種類)本辦法所稱印信之種類如下:(一)一級印信,分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向銀行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合約專用之執行長章等三大項。 (二)二級印信,係指統一發票專用章、收文章、勞保號碼章、健保號碼章、勞健保專用章及其他特定用途專用章等印章。各類印信均應建立印模(如附件一),以便監管。第三條 (印信管理之核決權限)除印信之使用外,印信管理之核決權限如下:(一)一級印信:應經董事長核決。(二)二級印信:均由執行長核決。第四條 (印信刻製)各
2、類印信之刻製,應由申請單位填具簽呈,依前條規定核准後,交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人事行政部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建立或更新印模資料。第五條(印信換發) 印信之印文糢糊難辨或有其他情形之損壞,印信保管單位得敘明事由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換發新印信。申請單位領取換發之新印信時,應將原印信繳回人事行政部銷毀,人事行政部並應同時在印模上註記已銷毀。 第六條 (印信補發)印信遺失或滅失時,印信保管單位應敘明事由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新印信,人事行政部並應同時在印模上註記。印信如經向行政機關或銀行登記,因遺失或滅失而補發時,應向原登記機關報備,依法如有公告之必要,並應公告說明自公告日起,該印信之法律用途與代表性均即消滅
3、。第七條 (印信作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印信保管單位應即填具簽呈申請作廢:(一)公司組織改組而不宜繼續使用該印信。(二)特定業務停辦致不宜繼續使用該印信。(三)專案結束或停止致不宜繼續使用該印信。(四)其他不宜繼續使用原印信之情形。依前項規定申請作廢印信者,於作廢原因發生時起即不得使用該印信,違反者應就公司或他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申請作廢印信,依第三條規定核准後,應將原印信繳回人事行政部銷毀之,人事行政部並應同時在印模上註記已銷毀。遺失之印信經拾獲者,亦同。 第八條 (印信保管人之產生)各類印信均應設置印信保管人,由第三條核決權限主管指定之。第九條 (印信保管人職務之代理)印信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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