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办事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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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办事程序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苏安监2012293号)及苏州、张家港市安监部门工作要求,现就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相关办事程序明确如下:一、适用对象和范围1、保税区(金港镇)范围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换证和变更审批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2、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商店、从事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站(点); 3、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
2、经营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现场核查。未列入核查表范围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现场核查,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总令第55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规定执行。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申办流程1、企业按照张家港市安监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中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料所载明的资料和内容填写相关申请书并准备材料,上述材料准备完成后同附件一所列现场核查材料提交至保税区安环局危化科。2、保税区安环局危化科办理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材料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办理人员按照企业情况决定是否至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如需核查将由危化科组织人员按照附件二核查相关项目。3、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如不符合相关现场核查条件,不具备申领、换证和变更条件的,办理人员将退回申请材料并指明不符合项。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备案作为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追溯和管理,各经营单位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需提供核查材料电子版,具体备案材料见附件一所列内容,企业在提交现场核查申请时需同步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以上办事程序如有不明可向保税区安环局危化科咨询,咨询电话58320821,也可至保税区安全环保局网站下载相关内容。附件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需申报的材料附件二:危化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标准附件三:危化品经营许
4、可证现场核查表 附件四: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附件五:部分核查材料范本(仅供参考) 张家港保税区安全环保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附件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需申报的材料一、危险化学品商店和批发企业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商店和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按照核查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及电子材料(涉及证书和审批盖章件的提供原件扫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原件);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至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名培训后取证)原件; 4、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5、培训台账(加盖公章);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式发布版文本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7、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意见或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应急疏散通道、消防栓和应急器材放置位置和数量),加盖企业公章,(经营地址在化工市场的企业可不提供该项资料);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原件);9、所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文本件,加盖企业公章;10、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11、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情况说明,主要
6、内容为:经营场所是否有与零售业务相适应的店面,店面内是否有生活设施;商店店面内是否仅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是否有物料混放现象;商店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数量;综合性市场内设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是否有专门储存,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专柜存放;备货库房是否符合经消防部门批准;与零售店面是否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过规定数量;涉及经营场所监管审批的提供审批意见原件,加盖企业公章;12、经营单位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或工商部门年检所需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加盖企业公章;经营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同时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交易流水
7、账和对应合同及发票原件(审查后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提供购销台帐记录);13、所采购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应取得相关许可的资质复印件和审核记录,加盖企业公章;14、经营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销售记录台账,加盖企业公章;15、涉及委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提供所委托运输单位的相关从业资质复印件和审核记录,审核记录加盖企业公章;如不涉及委托运输的,提交不开展委托运输业务的说明;16、经营单位对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汽油加油站经营企业本检查表适用于对从事汽油加油站(包括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经营企业的
8、现场核查,按照核查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及电子材料(涉及证书和审批盖章件的提供原件扫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原件),经营单位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或工商部门年检所需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加盖企业公章;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至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名培训后取证)原件;4、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加盖公章);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式发布版文本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6、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AQ
9、/T9002-2006)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订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发布版文本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市安监局应急预案备案意见;7、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意见或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应急疏散通道、消防栓和应急器材放置位置和数量),加盖企业公章;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9、加油站平面布置图,需标明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加油站内设施间的距离等(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要求),加盖企业公章;10、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等检测、检验报告,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安监部门竣工验
10、收意见等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原件);11、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12、按规定提交每三年一次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版和市安监局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1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GB50156相关要求,配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阻隔防爆装置,应符合AQ3002-2005要求。阻隔防爆加橇装式加油装置应整体检验合格,提供其阻燃、防爆性能由国家有关机构验证合格的书面材料(原件)。14、经营单位对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三、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适用于对有储存从
11、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按照核查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及电子材料(涉及证书和审批盖章件的提供原件扫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原件);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至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名培训后取证)原件; 4、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加盖公章);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式发布版文本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6、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AQ/T9002-2006)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订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12、急预案正式发布版文本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张家港市安监局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意见;7、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意见或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应急疏散通道、消防栓和应急器材放置位置和数量),加盖企业公章;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原件),加盖企业公章;9、经营单位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或工商部门年检所需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账,加盖企业公章;经营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同时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交易流水账和对应合同及发票原件(审查后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提供购销台帐记录);所采购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应取得相关许可的资质复印件和审核记录
13、,加盖企业公章;10、经营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销售记录台账,加盖企业公章;11、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文本件,加盖企业公章;12、涉及委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提供所委托运输单位的相关从业资质复印件和审核记录,审核记录加盖企业公章;13、按规定提交每三年一次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版和市安监局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14、储存易燃、有毒气体的企业提交企业监控和紧急监控装置设置情况(提交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罐区、库区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
14、点储罐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情况);15、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台账(加盖公章),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证书文件原件;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原件;17、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记录原件;18、作业场所喷淋、洗眼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现场急救用品清单(加盖公章);19、企业平面图需标注企业储存设施之间及与周边重要场所、设施(包括电力架空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页面加盖公章);20、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21、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
15、总局40号令辨识)的,提供重大危险源评价专篇(每三年评价一次)和张家港市重大危险源备案意见;22、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3、经营单位对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要点一、油漆零售经营单位:1、店面经营面积不小于60m2,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2、店面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3、店面内存放油漆总量不得超过1吨;4、店面内应配备灭火器材,设有“禁止明火”的警示标志;5、若经营的油漆存在仓库,仓库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有建筑物消防审核意见书。二、试剂零售经营单位:1
16、、店面经营面积不小于60m2,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2、店面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3、店面内存放试剂总量不得超过1吨;4、店面内应配备灭火器材,设有“禁止明火”的警示标志;5、店面内试剂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品不得混放;6、零售试剂店不得经营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7、若经营的试剂存在仓库,仓库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其周边间距符合要求(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乙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8、存放试剂的总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限量存放,不得超量储存。三、气体经营单位:(一)若不涉及气体冲装,气体经营有零售门店1、经营门店应不小于60m2,店面
17、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2、店面应经消防验收合格;3、钢瓶存放总数不得超过60瓶;4、店面内应配备灭火器材,设有“禁止明火”的警示标志;5、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不得混存、混放,中间应有实墙相隔;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二)若不涉及气体冲装,气体经营无门店,有场地或仓库1、经营场所应是单层,与周边建筑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仓库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库内应使用防爆电器;3、仓库内应配备灭火器材,设有“禁止明火”的警示标志;4、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不得混存、混放,中间应有实墙相隔;5、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6、存放气瓶的总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限量存放,不得超量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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