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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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一、什么是法?法的渊源?,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概念与特征,“灋”的故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神羊实现司法公正。尧舜时代,羊以神化身份直接参与了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维护和调整。,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概念与特征,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的大臣掌握天下刑法(就是今天国家的大法官)他有一只羊,叫“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
2、”这只羊有神性。,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概念与特征,獬豸(xie zhi):人称“神兽”。“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论衡是应,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律”的释义:“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法”“律”同一:“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8,1.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
3、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9,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本质,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现代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动或认可法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渊源,法的
4、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概念区分,概念区分:法的渊源与法的历史传统(法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区分,如大
5、陆法系(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的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例如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属于行政法;,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根据法的调整方式:,例如刑法调整对象非常广泛,但调整的方式(利用刑罚方法)具有特殊性,因此也归属于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由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我国社会
6、主义法律体系,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5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二、教育法,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一)教育法的性质、地位体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社会关系,它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的特征,1、广泛性。教育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社会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各个机关和社会其他方面。2、行政主导性。教育关系主要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具
7、有行政主导性。3、教育性。教育法主要是靠教育宣传和行政措施来加以贯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二)教育法的内容与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主要8大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1
8、995.3.18公布,1995.9.1生效)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成年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我
9、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四)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五)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三、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小学
10、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公民等。,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行为、教育财产、精神产品等;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所发生的现在法律关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
11、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是一种为教育目的设立的合同关系。如:人才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教师的录用、报酬、辞聘等。,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主体之间构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某学校录取了一个学生并入学注册。那么这个学生就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就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变更,如:一学校基建合同中地点、面积、竣工期限都有变化。,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
12、培训,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再享有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终止。如教师退休、学生退学。,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法律事实的。如:开办学校、聘用教师、招收学生、开除学生学籍、解聘或开除教师、乱收费用、伤害学生等行为都会导致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三)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13、教师培训,(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14、。”(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3)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5)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受教育者的义务,(1)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2)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格的义务。(3)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4)受教
15、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教育合同的关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监护说,2、委托监护说,3、行政关系说,4、教育合同说,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2.民事
16、行为能力:(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靠自己劳动养活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
17、训,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1、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法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法院裁定。,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
18、,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四、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种主要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本身就是带有行政违法性,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教育行政处分和教育行政处罚两类。,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在处理教育
19、纠纷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对学校教职工的处理有8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行政处罚三类,申诫罚:主要形式是警告;财产罚:主要形式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能力罚:主要包括撤销违法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此罚为教育领域特殊所有),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案例,某县教育局在2005年6月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该县某小学在6月的全县小学
20、统考中,将该校5名学生拒之考场门外,后经教育局查证属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发现该校 隐瞒六年级考生5人。教育局以查处通报的形式,对该小学统考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撤销何某校长职务,建议乡镇撤销李某教导主任职务,两人异地安排工作;主要责任人何某、李某各赔偿统考经济损失500元,付某、王某各赔偿经济损失400元;违纪事件所涉4人,3年不能评优评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本年师德考核记0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何、李、付、王四人不服,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纪检委、局务会核查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2006年10月,何某等4人以该县教育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
21、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4人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不合理的罚款1800元。,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人为了提高本校教学成绩,隐瞒了考生人数,均属事实。但法院认为:被告县教,育局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在教育部禁止用任何形式进行统考统练意见下发后,被告自行设立统考统练,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责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现在处罚,无法无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4名原告的要求撤销被告违法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对某小学统考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通报中责
22、令4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决定;诉讼费120元由县教育局承担。,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主体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下列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A.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的;B.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C.体罚学生的;D.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案例,某高中二年级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的女生王某被分到了6班,由于
23、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化妆品。在王刚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某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某说她没擦化妆品,赵某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看你脸上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某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某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在办公室里,赵某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某承认了错误并写了检讨书。王某的母亲也向赵某赔了礼、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能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某多次让王某
24、到她办公室站着,最长一次让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某的办公室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己“洗脸风波”后,赵某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经医院诊断:王某患了,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班主任赵某要求学生王某洗化妆品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体罚学生,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受行政处分。,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对赵某的处理:,赵某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赔偿王某因受到名誉权侵害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刑法规定的,因实施
25、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实施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惩罚的负担。,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3.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4.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5.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的,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6.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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