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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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经济的法外延大于经济法,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
2、的法”的关系。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经济的法外延大于经济法,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1民
3、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四个层次:市场主体制度、生产资料归属和利用制度、市场交易制度、民事责任制度。2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3其他法律部门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先发、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有中国特色
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章节练习【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D)。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 B民商法主导模式C行政法主导模型 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例题2: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E刑事责任关系【例题3:单选】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 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物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例题4:单选】
5、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A“调整经济的法”包括了“经济法”B 两个概念内涵一致C“经济法”外延比“调整经济的法”的外延大D“经济法”是与“调整经济的法”并列的法律部门【例题5:单选】法律调整的对象是(C)。A宗教信仰 B自然规律C社会关系D道德伦理,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
6、利。(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
7、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的优先效力。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
8、破租赁,【例题1:多选】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BCE)A物权是对人权 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2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
9、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共有十类不动产纳入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具体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
10、)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口诀:地(“抵”)海房林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等级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注1】多见于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将已售住房再次出售或者抵
11、押,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注2】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注3】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注4】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
12、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考察方法物权的法律特征及基本原则的考察方法:1)直接考察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物权与债权相比的特点2)给你一段文字的表述,问你体现了物权法的哪个基本原则、或体现物权的哪个特点,【例题2: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B)A物权法定原则 B 物权意定原则C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例题:单选】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体现的是物权的哪个特点(B)A物权属于支配权B 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是法定的 D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例题3:多选】根据物权的权利
13、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AD)。A 自物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他物权 E 主物权【例题:2015多选】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有(BCDE)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地役权E质权,第二节、所有权,具体内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1】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例题4:单选】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D),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A占有权 B 使用权 C 收益权 D 处分权,(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
14、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考察方法:1)直接考所有权取得方式 2)哪些是原始取得,哪些是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
15、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
16、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三、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
17、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5: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c)。A、即使乙、丙、
18、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不分份额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
19、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彼此限制较小;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 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一般保存和简易 修缮可以单独进行;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 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20、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转让份额给第三人),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妨害)。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
21、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第三节、用益物权,考核内容:(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地役
22、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具体内容: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用
23、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例题6:多选】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有(AD)。A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自物权B用益物权是限制的物
24、权C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D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E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
25、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3、取得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或者划拨(无偿)等方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法律特征: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三)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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