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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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
2、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七条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户的,所提供个体
3、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七)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八)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
4、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个人经营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严禁对环保违法企业及小煤炭、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五小”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经营贷款。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第十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性
5、质的土地。根据抵押人申请,可用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理最高额抵押。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或土地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或土地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二)抵押房产或土地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以第三人房产或土地抵押或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不具备
6、转让、交易、处置条件的房产或土地用于抵押。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或土地应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的个人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也可由符合中国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发2005133号)及中国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发2005133号)规定的相关资格的内部评估人员对抵押房产或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最近一次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超过二年或者贷款人(或借款人)要求进行评估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7、其中以办公用房、厂房、土地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第十六条 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可接受自然人(含第三人)名下的我行或他行存单及国债作为质物,相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2007151号)执行。贷款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且符合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发200817号)及中国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办发2006403号)中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
8、保证金管理制度。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1年。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但贷款的直接收益水平(含贷款利率、融资顾问费等)应不低于贷款利率上浮10的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采用低风险质押担保方式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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