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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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中心城区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
2、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根据县城城区总体规划,确定以下地段为大型户外广告(3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区(路)段: 1、户外跨街广告:设置路段除蓼北路(番国路)、红苏路、蓼城大道、王审知大道、黄河路、信合大道、凤凰大道、怡和大道、永和大道、成功大道等县城景观道路以外的其它路、街。 2、大型立柱广告:设置路段为城市入口处、大型广场以及适宜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大道、路口。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
3、审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六)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七)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由县
4、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年。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广告位空置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逾期必须设置公益广告。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该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再招标、拍卖的,原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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