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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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1月17日信息类别: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建筑市场诚信制度文件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司发布日期:2007/01/12实施日期:内 容 概 述正 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
2、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
3、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4、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
5、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
6、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7、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
8、,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9、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第十一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
10、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
11、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
13、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下载:1.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2.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3.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5.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6.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
14、1)7.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8.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15、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A1-1-0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16、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A1-1-0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A1-1-0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
17、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A1-2招标发包A1-2-0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A1-2-02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A1-2-03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建筑
18、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A1-2-04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A1-2-05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
19、条A1-2-06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A1-2-07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A1-2-08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20、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A1-2-09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A1-2-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21、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A1-2-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A1-2-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A1-2-1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A1-2-14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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