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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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邢政办字(202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邢台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
2、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等。第四条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3、。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互联网等渠道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事项及时核查,依法处理。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第七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
4、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第八条消防车通道实行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设置;己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三)按要求将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
5、国土空间规划;(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五)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批城市户外大型广告牌的设置,确保不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二)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四)指导、督促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五
6、)督促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引导教育居民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规范充电。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街道两侧占道马路市场、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两侧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二)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和审批占道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的管理,确保不影响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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