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免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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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 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 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各商业 银行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一、为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保障银行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外部营销活动中不规范 的推介行为损害银行声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2、商业银行, 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是指银行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银行外部营销 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包括:设立临时性摊位或路演地点、租用相对固定场所进行银行产品和服务介绍,外部营 销人员上门造访与本银行尚无业务关系的客户等非实际交易性活动。不包括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的实际销售活动或其他交易行为。四、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人员是指银行负责招聘及用工管 理的从事外部营销业务的银行内部员工,以及银行使用外部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机构负责用工管理的外
3、聘外部营销人员。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使用和 管理外聘外部营销人员。五、银 行采取外部营销方式推介银行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外部营销推介的产品及服务必须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外部营销的业务范围仅 限于银行综合信息的介绍,推介银行产品,寻找和开拓客户资源,分发空白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不得收取已经消费者填写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 不得接触现金及其他银行业务凭证和法律文件。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每个处理环节必须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固定营业场所内完成。 (二)银行从事外部营销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推介产品的种类、操作程序、内控制度、培
4、训计划、外部营销人员的聘用方 式、管理架构、薪酬计算方法、监督检查机制、外部营销人员资质等级分类制度等。(三)采取设立摊位或路演地点、租用相对固定场所开展外部营销 活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银行注册地址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四)外部营销场所不得长期持续存在,摊位使用或租用时间一个季度累计不得超过15 天;连续使用或租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银行参加外部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的,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可将连续使用或租用时间延长至展销会期限。 (五)外部营销人员在从事外部营销业务时,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并出示载有本人姓名、所属银行、客户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的名片。(六) 银行必须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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