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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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商务厅 2015年3月26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成品油经营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2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 6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变更 14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20第六章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22第七章 附 则 26 附表一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7附表二 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8附表三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9附表四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30附表五 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31附表六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32附表七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
2、申请表 33附表八 加油站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34附表九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3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吉林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
3、醇汽油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吉林省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的分析;协调指导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
4、柴油和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以下简称“撬装站”);(三)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站”);(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点
5、”)。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转的吉林省批发、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必须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私自新建加油站、油库的,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第七条 申报新建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由申请人向所在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向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批发、仓储和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
6、认。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下达后2年内,申请人尚未动工的(非企业自身原因如:城市规划变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等的除外),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须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上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该点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确认。第九条 拟建加油站站点用地,有关部门未向社会公示前,申请企业在此地点建设加油站,具有规划或土地部门确认的加油站用地条件,按照先报先办理的原则,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只对一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下达规划确认通知。拟
7、建加油站站点用地,有关部门已向社会公示后,在申报公示期内申报建设加油站的企业,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下达规划确认函(不限户数),对土地竞拍所得者下达规划确认通知。第十条 加油站设置相关要求: 1、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2、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3、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吉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8、顺序执行后期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原则上间距应保持同侧16公里以上。5、县级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同侧8公里以上,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对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2公里以上。 6、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7、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8、企业和事业内部设立加油站,未进入流通领域,只由县、市州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9、部队加油站对外租赁参照现有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1)由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点确认文件(按原有位置确认)。待企业办完其他除土地、规划之外的手续后,再验收
9、发证(参照新建零售企业标准);(2)需提交该部队师级以上产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需提交双方租赁协议; (4)终止对外租赁时需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由省成品油主管部门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注销其经营资格。10、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应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1)乡镇政府所在地依据行政区划规模原则上设置23座加油站(点);(2)加油站间距1km以上(道路对侧加油点可按0.5km掌握);(3)村屯相对集中的,按市区间距标准掌握,可建1座加油站或撬装站;(4)自然村屯可建一个加油点,不受间距限制。11、撬装站的设置,按照其技术特点,主要满足城市商业密集区、重点工程、大型社会活动、大
10、型社区及农村农业生产旺季的需求。(1)撬装站在城市设置可在社区附近、绿化带以内、单位空余区,也可在大型商场、大型活动场所、大型工程施工地,与其他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按0.5公里掌握;(2)农村生产旺季临时设置撬装站可不受间距限制;(3)旅游区可按季节性特点设置撬装站,间距按乡村加油点掌握;(4)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后,按程序报省厅发证后即可经营。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批发、仓储油库规划点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1、企业、市州商务局申请文件;
11、 2、拟建油库容量不低于10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设计图纸,并提供拟建点4R彩色全景照片;3、拟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4、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5、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仓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的材料;6、准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油库可行性
12、研究报告。(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材料原件电子版):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
13、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5、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市州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交
16、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
17、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
18、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市州以上商务局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乙醇汽油调配装置的批发企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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