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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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除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外,跨县(市、区)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
2、台”),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将市级或县(市、区)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富余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
3、出让、获取的行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贵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贵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土地整治中心(以下简称“整治中心”)建立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补充耕地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
4、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对申请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整治中心将成交的交易数据纳入指标交易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交易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布,整治中心负责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第五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第二章指标管理及交易要求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5、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第七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和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的,方可作为受让方申请交易。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市级与县(市、区)级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原则上应优先在市级交易平台出让,满足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需求。补充
6、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亩百公斤第三章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第九条出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整治中心提出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第十条整治中心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有效性、指标
7、出让方及意向购买方的资格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整治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一条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整治中心将材料移交到交易中心,由整治中心、交易中心负责将交易情况分别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平台公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方名称;(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四章挂牌方式出让交
8、易程序第十二条出让方申请以挂牌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整治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整治中心再将申请材料移交到交易中心,申请的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三)出让方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第十三条整治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整治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
9、书面说明。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3个工作日内由整治中心、交易中心分别同时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名称;(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A)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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