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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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金字(2023)2号)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担保机构:现将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2月1日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
2、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赣府发(2018)43号)、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且被纳入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
3、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评审机构成员、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四条【名词释义】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就发生的代偿和损失,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已按规定妥善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的人员,在勤勉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经济惩处、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责任。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是指为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woo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业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
4、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尽职要求第五条【合规经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监管要求。第六条【制度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第七条【作业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5、、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办理业务时,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当主动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未主动报告的,不适用本指引。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第八条【代偿指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出资人机构设定的考核指标要求的,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第九条【免责
6、事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一)【落实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市场主体或者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二)【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代偿,且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
7、化解措施的;(三)【市场因素】因市场原因、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市场主体经营困难、抵质押物降价或流动性不足,采取积极措施后仍造成代偿或损失的;(四)【债务人重大灾害】债务人因遭受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重大灾难导致发生代偿,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的;(五)【追偿管理】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70%以上,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发生代偿,且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经发生代偿的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70%以上代偿金额的;(六)【代偿核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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