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暂行 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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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2、。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
3、审。第七条 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
4、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
5、、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
6、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产服务;(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五)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埋地式储油罐,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枪不
7、超过三支。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期限第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程序:(一)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二)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8、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四)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9、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第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申请人所在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四)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
10、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五)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由省
11、商务厅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进行公告,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 申请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材料合格的,省商务厅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
12、审核。通过审核的,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确认文件。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成品油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
13、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竞买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
14、招标、拍卖活动;竞买人投标、竞买申请材料应当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商务厅,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任何单位、个人、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加油站用地。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论证的,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论证。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申请报告;(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
15、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四)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
16、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七)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
17、文件;2、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3、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5、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6、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8、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9、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10、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
18、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九)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十三)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需提供的材料:(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申请表(附表2);(二)申请人申请报告;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
19、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拟建油库或加油站的平面位置图(拟建加油站的地点位于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3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及和拟建加油站间距,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三)申请人申请报告
20、(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四)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五)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文件;2、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
21、可证;5、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8、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
22、件;(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十二)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农村加油点规划确认文件;(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四)申请人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本加
23、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五)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六)出具以下零售设施的证明材料:1、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5、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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