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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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各单位生产车间提供的生产环境必须符合GBZ2.1-2007和
2、GBZ2.2-2007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1) 预防措施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
3、消除尘、毒、噪危害。对职业危害 防护设施应当经常性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不能擅自拆除,并建立防护实施运行台帐。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人事部必须按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生技科按照要求进行监督。(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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