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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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手册江苏省水利厅2007年9月目 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6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10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15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21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26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实施细则32一、自检32二、考核34三、初验35四、申报35五、验收37六、批准40七、复核40八、其它4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申报工作规定42一、考核工作42二、申报工作42三、验收专家组43四、验收程序43申报材料式样及要求45申 报 书4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自检报告提纲66河道工程管理考核表68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表7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表8
2、0泵站工程管理考核表86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赋分汇总表9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03年5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08号)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
3、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
4、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
5、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
6、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
7、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
8、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
9、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04年7月4日,苏水管2004118号)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
10、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第四条 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
11、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
12、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对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相应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第十条 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
13、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第十二条 经验收达到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利厅确认并颁发标牌和证
14、书。对获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三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市水利(水务)局或厅属管理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四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五条 对
15、获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省水利厅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县(市)水利(水务)、厅属管理处可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类别项 目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赋 分 原 则备 注一、组织管理(150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40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
16、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3、精神文明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
17、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40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管理单位及职工受刑事处罚的扣40分。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4、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
18、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养护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20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最高扣8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5、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20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最高扣6分;工程技
19、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6、工程标准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标准。30堤防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按堤长计每10扣3分。7、河道安全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0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发生堤防溃口,该项不得分;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8、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对堤防进行有计划的隐患探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探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规划或计划;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险点隐患要有度汛措施和预
20、案。 40没有对堤防进行隐患探查的扣10分;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的扣10分;没有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计划的扣10分;不能及时处理险点隐患又没有度汛措施和预案的扣10分。9、防汛组织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正确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抢险队伍落实到位。20防汛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不当的扣5分;抢险队伍不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10、防汛准备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
21、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30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分;没有防洪预案、度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分;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预案的扣5分;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扣10分。11、防汛物料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账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方便。20防汛器材、设施不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不合理扣5分;仓库分布不合理、无专人管理、管理不规范扣5分;料物、器材、设备账物不符、完好率低于规定扣5分;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12、工程抢险能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
22、,措施得当。30未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扣15分;抢险方案不落实扣5分;险情抢护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10分。类别项 目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赋 分 原 则备 注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13、确权划界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纸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30未完成确权划界,按边界长度每10%扣3分;划界图纸资料不全的扣5分;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每低10%扣2分。14、建设项目管理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
23、设项目审查严格;无越权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按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30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的每处扣5分;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扣5分;审查不严格造成建设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影响行洪或堤防安全的扣10分;越权审批、审批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手续不合规定的扣5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没有对建设项目施行有效监督的扣5分。15、河道清障河道管护范围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20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5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2分(最高扣10分);未全面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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